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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乡镇企业加快发展与提高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11-20 生效日期: 1997-11-2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发[1997]76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发[1997]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扶持我省乡镇企业加快发展与提高,现将完善、修改和补充后的乡镇企业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财税政策
  (一)新办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先征后返所得税、资源税3年,先征后返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1年。先征后返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县(市)财政部门批准,可全额征收、减半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2年。

  (二)鼓励乡镇企业兴办高新技术产业,进入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乡镇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对从事黄金生产的企业,所生产、销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商业批发肉、蛋、禽、水产品、果品和蔬菜经营的乡镇企业,该项经营实现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返。

  (四)乡(镇)村创办的第三产业,经财政部门批准,按产业政策先征后返所得税1--2年。

  (五)乡(镇)、村通过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办的生产性企业及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扩建项目,外联方投资占投资总额25%以上、合资合作期在10年以上的,先征后返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1--3年。

  (六)城市企事业单位与乡(镇)村及农民联合办的企业,享受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城市企事业单位向乡镇企业投资所分得的利润先征后返所得税5年。

  (七)对乡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因政策调整企业发生亏损,遭受自然灾害,归还贷款有困难,历史包袱沉重,新办企业资金紧张,经当地财税部门审批,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轻或免征所得税1年。减轻比例,由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八)乡镇企业用银行贷款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从投产之日起,所缴纳的所得税,可先征后返,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到还清为止。

  (九)对乡镇企业新建、扩建、技改的生产性项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十)对乡镇企业不再征收“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十一)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从投产之日免征所得税5年。

  (十二)对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纳所得税减征10%,以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

  (十三)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十四)城市企事业单位与乡(镇)村及农民联合办的企业,其厂址设在乡镇和农村的,可享受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关于资金投入政策
  (十五)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增加乡企业周转金数额,省级财政周转金每年要保证15%的增长幅度,地市、县财政部门每年要从本级可用财力中拿出1%,专项用于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并视财力逐年有所增加。要切实落实好关于乡镇新增税金的48%用于扶持乡镇企业的规定。各级财政要将农业税附加的5%做为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周转金。坚持投放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制度,一律实行财产抵押和法律公证。做好周转金的回收工作,加快周转金的周转,提高使用效率。省财政每年拿出150万元用于乡镇企业的智力开发。各地市、县都要拿出一部分资金建立人员培训基金,专项用于乡镇企业现有人员的培训与提高。省财政每年用于县级职业教育的专项资金,要重点为乡镇企业培养技术和管理人才。

  (十六)增加对乡镇企业信贷资金投入。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通过调整信贷结构、盘活资金存量等途径,不断提高对乡镇企业信贷资金的实际投入比重,其它金融部门每年也要拿出一定规模的资金支持乡镇企业,全省乡镇企业信贷投入每年按12%的比例递增,产粮大县的专项贷款要重点支持农副产品深加工的乡镇企业。

  (十七)允许乡镇企业依据《担保法》将土地使用权向银行等金融部门作抵押,获得的抵押贷款用于增加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在抵押期间免征土地使用出让金,并优先予以登记。

  (十八)金融部门要在为乡镇企业筹措生产经营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帐户,方便结算等方面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科技含量较高、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龙头骨干企业,要积极纳入“金龙工程”,开户行与企业签订银企协议,保证及时解决资金需求,建立起互惠互利互信的新型银企关系。

  (十九)农业银行要积极帮助乡镇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解决原料收购资金,统筹安排,按计划下达,保证重点企业收购农副产品所需的资金。

  (二十)对乡镇企业盘活的信贷存量资金,实行谁盘活、谁得益,资金规模不上缴,以地市为单位进行调剂,全部留给当地发展乡镇企业,并适当增配奖励规模。

  (二十一)各金融部门要大力支持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对经考察论证确定可行的东西合作项目,要积极帮助立项申报国家计划,努力筹措资金,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对东西合作专项贷款,本着谁受益、谁贴息的原则,由当地财政负责落实贴息资金。

  (二十二)省计委每年继续从国家预算内地方统筹基建投资中拿出1000万元,作为发展乡镇企业的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小型巨人企业、骨干企业、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中的龙头企业。

  (二十三)全省每年用于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农业开发资金、出口基地周转金、边境少数民族地区补助、扶贫资金、民政扶贫周转金等专项资金,都要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扶持乡镇企业。其中,星火计划资金,用于乡镇企业的部分不得低于70%,到“九五”期末,达到80%;农业开发资金的多种经营投入部分要优先向乡镇企业倾斜,向以农副产品为重点的加工项目倾斜。

  (二十四)对有希望成为农村小城镇的工业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指城镇给排水和商业基础设施建设,省行业主管部门要分期、分批逐步纳入有关投资计划。

  (二十五)鼓励多渠道为发展乡镇企业招商引资。对牵线搭桥引进外资和内资发展乡镇企业的单位或个人,由受益单位按到位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进项目和技术的,从该项目和技术投产见效的税后利润提取适当比例的奖金,奖励引进单位或个人。
  
三、关于科技与人才政策

  (二十六)省科委每年要从国家和省的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及专利技术成果中选择一批适合乡镇企业的项目,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特点,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向乡镇企业推广。对乡镇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新产品,市场前景好的要优先纳入各级科技推广计划。

  (二十七)鼓励企业加速技术改造。省经贸委要从工业周转金中拿出600万元,并从明年起“九五”期末每年递增10%,用于扶持乡镇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经省经贸委、省乡企局审批的乡镇企业重点技改项目,要列入全省技改计划,给予重点扶持。对列入省重点和重点技术开发的乡镇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并验收合格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视财力可能,在一定时期内将新增所得税的一部分返还企业,用于还贷。

  (二十八)建立乡镇企业科技开发基金。企业科技开发基金,从生产性企业销售收入中提取。一般企业每年提取1--3%,经省、地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提取3--5%。主要用于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企业的技术改造及科技人员奖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费用年增幅在1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倍抵扣应税所得额;增幅在10%以下或比上年减少的,按实际发生额抵扣应税所得额。

  (二十九)技术改造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后,对效益好、自我发展能力强的企业,需缩短折旧年限的,由企业申请,报省地税局与省财政厅商量同意后,允许加速折旧,增提折旧的费用,年终考核时视同实现利润。

  (三十)鼓励企业加速技术开发和新产品开发。大中型乡镇企业和企业集团要逐步建立技术开发机构。乡镇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在信贷、立项、成果申报及奖励、职称评定、人员出国考察等方面,与国有企业科研机构享有同等待遇。乡镇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经地市以上有关部门鉴定后得到应用的,从投产当年所获利润中提取5%以上的资金,奖励新产品开发应用的有功人员。

  (三十一)各级政府要把乡镇企业的人才培训列入各级科技、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各类高等、中等院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对乡镇企业职工进行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鼓励依托现有高等、中等院校和培训机构,共同创办乡镇企业学院(系)、专业,各级政府要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对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院校培养的毕业生,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承认其学历。

  (三十二)鼓励各类人才向乡企业流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由组织派到乡镇企业工作、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的,原身份、待遇不变,并享受所在企业同类人员的待遇;自愿调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保留原国家干部身份,工龄连续计算;到农村领办、创办乡镇企业的,可从税后利润提取50%作为个人奖励;对带项目到乡镇企业工作的,每年可从该项目税后和还贷后利润中提取30%作为个人奖励。

  (三十三)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如需另行安排工作时,可在家庭所在地就地就近通过双向选择确定用人单位,由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派遣手续,工龄连续计算。与乡镇企业签订聘用合同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直接转正定级。非在职“五大”毕业生和计划外自费专科学历的毕业生,自愿到乡镇企业工作的,由地市以上人事部门办理聘用手续,聘用期满3年后,办理转正手续。上述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由所在企业发给一定的补助费和交通、食宿补贴,月工资向上浮动2级。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取消上述待遇。

  (三十四)做好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乡企主管部门要在人事部门统一指导下,负责开展乡企内部有效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获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乡镇企业人才,由所在单位按月分别发给150元、100元和50元的专业技术职务津贴。
  
四、关于深化改革的政策

  (三十五)积极探索公有制在乡镇企业的实现形式,把股份合作制作为乡镇企业改革的主推模式。今后乡村新办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股份合作制,现有乡村集体企业要逐步向股份合作制转化,重点要在明晰产权,调动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及吸纳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入股等方面,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突破。提倡少留或不留集体股,解决经营者和职工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提倡职工全员持股,但不平均持股,鼓励经营者或经营班子控股,解决平均持股带来的吃股份合作制“大锅饭”问题;提倡职工分期购买集体股份,解决企业资产过大、职工买不起的问题;提倡企业外部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入股,解决企业发展资金不足问题。具体改制形式要因企制宜,注重实效,不搞一刀切。同时在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管理、财务分配、企业治理结构以及改制后登记备案等方面,要进一步加以规范。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合作企业转化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一定规模的骨干企业,逐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十六)鼓励和支持乡镇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以优势产业、骨干企业和名牌拳头产品为龙头,以资产和生产经营为纽带,通过收购、租赁、兼并、参股、控股等方式,形成规模优势,加强资产管理和资本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特别要组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地域的企业集团,有关部门要在集团的组建、登记备案、资金投放、信贷扶持、申报自营进出口权以及用地、用电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十七)支持实力强、效益好的乡镇企业兼并国有企业,促进结构优化和资产重组。兼并的具体形式应根据企业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可以通过购买、出资控股、参股、资产折股等多种形式进行。原则上要由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并负责安置人员;被兼并企业属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其银行债务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免除利息,分年还本。对兼并亏损严重、负债率高、贷款本息确实难以归还的国有企业,经贷款银行核实同意,可按有关规定免除罚息、计缓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本金可在一定期限内实行停息挂帐。被兼并的国有企业兼并前发生的潜亏和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专项资产损失,经有关部门批准和财政部门同意,可冲销被兼并企业的公积金和资本金。如冲销不完,兼并后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分期摊入兼并企业成本。被兼并的国有企业原来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可随产品和项目带入兼并企业继续享受,原国有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渠道予以保留,同时,被兼并的国有企业也享受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十八)鼓励乡镇企业租赁国有企业,盘活闲置资产。租赁形式要因企制宜,可采取切块租赁的办法,对产品连带关系不强、组织结构制约较弱的企业,将固定资产分割砍块租赁给若干个承租者;也可以采取连包滚租的办法,将资产和债务一并滚给承租者;还可以采取先租后卖的办法,对一次性购买有困难的,可通过租赁形式先租给乡镇企业,待租赁期满后,再通过购买的形式卖给乡镇企业。乡镇企业租赁国有企业租金的确定,必须根据租用资产的金额,接受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的人数,以及同行业或本企业的资金利税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固定资产折旧率等因素,合理确定租金,以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关于发展外向型经济政策

  (三十九)积极扶持外向型经济发展。对效益好、创汇多的乡镇企业,在信贷、能源、人才、技术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外贸部门要积极帮助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申办自营进出口权,鼓励和支持出口成本低、创汇多的乡镇企业,使用出口产品许可证。对符合边境小额贸易条件的乡镇企业,外贸部门要优先申报边境贸易权。具备条件的企业,经中外双方批准,可在境外设立商业机构,对其派驻人员,由我省发给护照,并根据外方邀请信,发给多次往返签证。要积极争取利用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和“贸工农”贴息贷款,并择优投放,专项用于扶持“贸工农”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各地要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四十)外商投资的乡镇企业从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给予减免所得税额5%的照顾。

  (四十一)支持乡、村集体企业有偿出让部分股权给外商,进行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按“三资”企业注册。

  (四十二)各级经合、外资(招商)、外事等部门要广泛牵线搭桥,支持乡镇企业开展东西合作和南联;帮助乡镇企业引进资金、技术、项目和人才。招商引资工作要逐年制定计划目标,落实到上述有关部门。
  
六、其它政策

  (四十三)工商管理部门要减少乡镇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所提交的文书证件和前置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提交专项审批或许可证外,乡镇企业申请开业登记,只要持村委会或乡镇政府批件,即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按《乡镇企业法》规定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允许先试制,后办理变更登记。凡在省级乡镇工业小区内兴办的企业(不含国家规定必须审批的行业),除“三资”企业立项、审批由省计委、外经贸厅委托或授权小区所在县(市、区)计委等有关部门审批,直接报省工商局(哈尔滨市、牡丹江市报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外,其他不再报计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直接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凡申请开办加工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乡镇企业,注册资金数额可低于国家规定限额,申请开办法人企业的,其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下的,可不进行验资,由出资的企业法人或其它企业法人出具担保证明,即可登记注册;申请开办非法人企业的,只要具备一定生产经营条件,即可登记注册。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股份制企业除外)不再作为必需的变更登记条件。凡获得国家和省名、优、新、特产品和“三来一补”项目的乡镇企业,经省工商局核定可以冠以省名。

  (四十四)凡在省级乡镇工业小区兴办的企业,城建部门一律免征城镇建设配套费;电力部门在收取电力增容贴费时,执行规定标准的下限,对增容数额超过100KW以上的企业,可在年内分次收取。

  (四十五)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用地指标时,应优先安排省级乡镇工业小区用地。对当年指标不够而又确实需要的,由县(市、区)报上级主管部门调剂解决。小区占用土地免征5年土地使用费,5年之后按规定范围低限的50%征收。征收的土地使用费50%留给小区所在乡镇用于小区建设。

  (四十六)各级计委、经贸委、科委在项目摆放上要逐步向乡镇企业倾斜,特别是农副产品等资源加工项目要优先放到乡镇企业,在资金、设备、信息等方面积极支持乡镇企业项目库建设,为乡镇企业推荐、引进和开发项目,根据需要及时发布项目信息并组织项目洽谈。要组织国有企业与乡镇企业联营联合,促进大中型国有企业的产品、技术、人才向乡镇企业扩散。对原有在省外协作配套的零配件、原材料,在同等条件下,要逐步转由省内的乡镇企业配套加工。

  (四十七)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宏观指导下,负责在乡镇企业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制定乡镇企业职业技能开发规划、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十八)对乡镇企业有贡献人员继续落实好“农转非”政策。“农转非”的对象除省以上优秀乡镇企业家、骨干企业厂长(经理)、有贡献的“乡企办”主任、财会人员、统计人员、供销人员外,对贡献较大的乡镇企业家以及企业聘用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的各类人才,可根据当年“农转非”计划为其本人及家属解决“农转非”。对按照省计委下达的乡镇企业“农转非”专项指标解决”农转非”的职工及家属,除工本费外,有关部门免收城市增容费等其它各种费用。

  (四十九)切实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乡镇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九五”期间停止审批一切面向乡镇企业的新的收费项目。各级劳动部门要从扶持乡镇企业出发,免收劳动力调配管理费。今后面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项目的设置、标准的制定和调整,需商省级财政、物价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经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批准或省政府批准。收费需持有省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否则乡镇企业有权拒绝。除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乡镇企业收费、摊派、集资和拉赞助。对违法加重乡镇企业负担的行为,要按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十)加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建设。要配齐配强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增强其服务职能,创造好工作条件,特别要加强“乡企办”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乡镇企业一律按销售收入(含营业收入、劳务收入)的0.7%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乡、县、地市、省按5∶3∶1∶1比例层层上缴收缴可由乡企主管部门自收,也可委托财税部门有偿代收。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内部审计,不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减免、截留、挪用管理费。对按规定使用结余的管理费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并可在下一年度延续使用。
  
  上述政策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黑政发[1994]88号、[1995]73号文停止执行。
                         

199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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