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私营)业户纳税定额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06 生效日期: 1997-11-0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发[1997]256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公平税负,决定从明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私营)业户的纳税定额进行全面调整。调整幅度由各地(市)县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请当地政府同意后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要加强对定额调整工作的领导。税收定额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必须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稳妥实施。各地要紧紧依靠地方党政,成立领导机构。同时搞好同司法、公安、工商、国家税务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定额调整工作顺序实施。

  二、要加大宣传力度。定额调整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定额调整工作的深远意义,使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宣传取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在定额调整中对那些有意刁难、故意抗拒、聚众闹事、公开罢市的不法分子,要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要坚持法治、公平的原则。各地在调整定额的过程中,一定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调整意见,防止行业之间、业户之间税收负担畸轻畸重,同时要坚持定额公开制度,广泛听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以期达到既调整税收定额,又保证社会稳定的效果。

  四、要认真贯彻政策。定额调整和个体建账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01号文件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执行。

  五、对国地税交叉管户的定额调整工作,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搞好与国税部门的协调工作,尽量做到纳税人负担合理,国地税所占比例恰当。

  六、加大个体税收的征管力度。要通过定额调整,强化税务登记管理,把那些漏征漏管户切实管理起来,做到应收尽收。

  七、定额调整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各地根据本地的实际,对税负偏高的应该实事求是予以调低。对税负偏低的可以一次调整。也可以分行业、分期分批进行。

  八、要积极引导个体业户实行建账核算。各地要通过定额调整和加大个体税收稽查力度,促进个体建账工作开展。对建账核算的业户按上级规定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定额调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抓紧年末前这段时间集中搞好典型调查,做好调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将具体的调整意见以地(市)为单位于12月20日前报省局征管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