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东宁县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8 生效日期: 2001-07-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格字(2001)120号
牡丹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东宁县自来水价格的请示》(牡价经发[2001]92号)收悉。东宁县自来水价格是1998年制定的,几年来由于电价、工资上涨,供水设备与管网陈旧老化,更新维修费用逐年增加,加之该县近年又新建了水源地和净化水厂,使供水成本不断上升,企业经营出现亏损。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经研究,同意东宁县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1、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40元调整为2.00元;
  2、行政事业用水及工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3.00元调整为4.20元;
  3、经营服务用水及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3.25元调整为4.60元。
  按国家规定,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前,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密切关注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的反映,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给我们。
  此价格自二00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