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1)15号
各行署、市物价局、建设局、房产局、开发办:
省物价局、省建委制定的《黑龙江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后,在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控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上涨,满足广大群众购房需求,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执行《暂行办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没按价格管理权限审批价格;有的把经济适用住房按商品房价格销售;有的在房价之外乱收费用等。为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根据《暂行办法》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权限。《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分级管理,中直、省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建设并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省物价局审定;各市、县所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并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由当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当地市县物价局审定”。各地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分级管理的规定,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审核、审批工作。
二、为了进一步了解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供求等情况,调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决定从2001年7月1日起,中直、省属(省企业工委、省厅级事业单位群团下属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或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基准价由省建设厅审核确认后,报省物价局审批。
三、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近年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所上涨,究其原因就是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巧立名目,乱加费用,把经济适用住房按商品房价格销售。对此,各级物价、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的审核、审定工作。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在近期开展一次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