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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20 生效日期: 1997-09-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7年8月2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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