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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5 生效日期: 2008-05-05
发布部门: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佛府办[2008]1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委办反映。
二○○八年五月五日
佛山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8)159号)精神,结合当前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行动目的和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深入持久的“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进一步促进国家、省和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人民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和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开展“百日行动”是我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对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具有重要作用。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百日行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到“三个结合”,即:督查专项行动与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相结合,与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相结合,与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相结合;实现“四个100%”,即:市对各区的督查率达到100%,各区对镇(街道)的督查率到100%,镇(街道)对村(居)的督查率达到100%,企业开展隐患自查率达到100%。
  二、督查内容和实施部门
  此次督查行动采取各级自查与上级督查、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的方式同步进行。市安委办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综合督查行动并协调指导各类督查活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各级人民政府相应组织开展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综合督查的内容。
  1.督查各区、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一是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二是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合理分解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三是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情况;四是区及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设置情况;五是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投入使用情况;六是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强化源头管理情况;七是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情况;八是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以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等情况。
  2.督查各区、各有关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点督查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进展情况:一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二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落实情况,尤其是2007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发现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整改销号情况;三是全面排查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并在汛期来临之前落实除险加固措施或完成治理工作情况。
  3.督查各区、各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一是今年一季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进度情况;二是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报告建档制度的通知》(粤安(2008)4号)情况;三是本地区、本部门去年以来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4.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打击“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情况。
  (二)专项督查的内容。
  主要检查相关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标准等情况,具体包括:
  1.非煤矿山专项督查: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各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在露天矿山推行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情况;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等。
  2.危险化学品专项督查: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加油(气)站、危险化学品零售(批发)企业和专业仓储企业、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新建和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工作开展情况,现场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防火灾、防雷、防静电、防爆炸、防泄漏、防超温超压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网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道路交通专项督查:由公安交管部门与交通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公安交管部门重点督查剧毒物品、爆炸物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准运制度执行情况;规定运输线路和运输时间等相关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加强路面监控,查处机动车(含拖拉机)超速、超载、不按线路行驶、无牌无证以及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查处路面危险货物违规转卸装载行为情况;开展事故多发路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交通部门重点督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公路危险路段以及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道路旅客安全运输情况;道路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情况;源头治超情况等。
  4.水上交通专项督查:由海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砂石运输船、施工船专项整治情况;并对“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情况开展“回头看”。同时督查船舶安全设备配备情况;航运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城乡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情况;低质量船舶专项整治情况等。
  5.建筑施工专项督查:由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以防范建筑起重机械伤害、施工坍塌、高处坠落等三类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督查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市政桥梁、隧道和轨道交通工程,工业园区、开发区工程,城乡结合部的村镇建设工程以及外市或本市跨地区经营施工企业所承建的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水利和电力等工程建设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情况;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及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预防建筑施工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等措施落实情况;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建设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平安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6.消防安全专项督查: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场所、文物古建筑等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运行情况;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经营性场所室内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7.涉爆安全专项督查:由公安治安部门和经贸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治安部门重点督查涉爆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情况,涉爆重点人员监控情况,涉爆可疑场所和非法矿点排查情况,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燃放安全监管情况,非法爆炸物品收缴以及销毁情况等。经贸部门重点督查开展“四超”专项整治情况;拆除旧生产线、制定停产、销爆处置和销爆处理方案的情况;新建生产线按计划实施及安全管理的情况;打击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等情况。
  8.水利专项督查:由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水利等防洪防风工程尤其是在建重点工程度汛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病险水库治理和中小型水库运行安全管理情况;河道违法采砂突出河段、采砂量较大河段的整治和安全管理情况;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一般中小水库运行安全管理情况;农村水电站、电网、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违规水电站的清查整改情况;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等的安全管理情况。
  9.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专项督查: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督促矿山企业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治理,并指导监督矿山企业制定落实防灾应急预案和各项防灾减灾措施。
  10.渔业船舶专项督查:由渔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取得合法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情况;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情况;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蟹笼、渔运等高危作业渔船及老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情况;渔业船员配备和适任情况;渔业船舶通信设备、信号装置、救生设备配备情况;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渔业船舶遵守各项航行作业规则、规程情况等。
  11.特种设备专项督查:由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索道缆车及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日常维护保养情况;作业人员按规定持有有效证件情况;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校验)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重点检查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旅游景区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等。
  12.农业机械专项督查:由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年度检验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审验情况;查处农机驾驶操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及违法载客、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
  13.旅游安全专项督查:由旅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旅游景区(景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14.环保安全专项督查: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废弃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处置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15.学校安全专项督查:由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学校、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16.医院安全专项督查:由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医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17.监狱、劳教场所安全专项督查:由司法部门负责统一协调,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重点督查监狱、劳教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18.民政福利院、敬老院安全专项督查: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福利院、敬老院等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9.中央、省驻佛山企业专项督查:由中央、省驻佛山企业分别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企业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等建设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预案、安全投入、“三同时”制度执行、员工培训等落实情况。
  20.电力安全专项督查:由经贸部门和供电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保证迎峰度夏电力安全情况;电力建设施工防滑坡、防坍塌、防泥石流、防机械设备损坏,保证电力施工安全情况;重点督查电网主要输变电设施和发电厂主机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情况;网络与信息安全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情况等。
  其他安全生产相关部门或行业领域的企业和单位的专项督查由其相关部门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特点,制订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时间安排和督查方法。
  (一)时间安排:在各区开展自查、督查的同时,从5月初开始至7月31日,广泛发动各类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自查自改,并详细记录自查整改情况。在此期间各区、各镇(街道)政府按照国家、省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行动要求,组织对辖区安全生产的督查,市政府将组成由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监察局、气象局和市总工会等部门处级领导带队的5个综合督查组分赴各区开展安全督查专项行动。每个组负责一个区,对每个区督查的时间不少于5天,督查不少于1/3的镇(街道),对每个镇(街道)督查1―2个重点村(居)、2―3家重点企业。各督查组必须一抓到底,切实加大力度,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市安全监管、公安、交通、建设、经贸、海事、气象、国土资源、水利、农业、质监、电力、旅游、卫生、教育、民政、司法、国资等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要求,组成由部门领导带队的专项督查组,对分管行业或领域开展专项督查行动,各部门开展专项督查不少于一个区,督查内容由各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督查方案要求,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
  (二)督查方法:一是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所督查区政府或相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二是深入实际,现场督查。深入基层和厂(矿)一线,进行实地督促检查。除按计划进行检查外,还要随机抽查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实地检查,真正掌握基层和企业安全工作实情。三是座谈交流,听取意见。适当组织召开由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一线工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想法,帮助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四是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现场执法,责令整改。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限期整改。五是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在督查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安全生产工作及隐患排查治理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并报送省安委办,加以推广。六是反馈意见,提出要求。督查过程中,督查组要适时向督查地人民政府通报督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小组,由市安委会主任、副市长李子甫同志任组长,市安委会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周文同志,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全监管局局长苏斌同志任副组长,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由市安委办承担。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并指定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严格工作要求,全力抓好此项工作。为确保此次督查取得实效,市派赴各区的综合督查组和专项督查组要坚持“谁检查,谁负责”,实行严格的督查工作责任制,严肃认真,不得走过场。
  (二)明确要求,精心组织。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领会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工作要求,并结合地方和行业的实际,围绕实现“四个100%”的目标,精心制订本地区、本行业和本部门的督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治理落实,隐患消除。
  (三)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坚持点面结合,既要突出重点,着重督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单位,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又要全面发动,周密安排,将督查工作逐级落实,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真正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最大限度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四)广泛发动,形成声势。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加大“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和引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大力宣传和推广先进典型与经验,对存在严重问题及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曝光。
  (五)加强协调,及时反馈。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督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送市安委办。为确保“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得到有效落实,各区、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并于5月12日前报市安委办。7月5日前,各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对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报送市安委办,以便汇总报省安委办和市政府。联系人:梁颖诗,联系电话:83992332,传真:83992737,email:fsanjian5@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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