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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进行处罚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27 生效日期: 1999-08-2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发[1999]133号

各省、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进行处罚的通知》(国税发[1999]1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提高警惕,密切注意骗税新动向。年初以来,国务院四次调高了出口退税率,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不法分子将以新的手段进行骗税。出口退税部门要会同外经贸主管部门教育出口企业认清形势,端正经营作风,规范经营行为,禁止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

  二、进一步加强退税的审核管理。要严格对申报单证的审核,对存在疑点的单证要深入核实,特别是对从容易产生骗税的敏感地区购进的出口货物进行重点审查,并进行发函调查。要认真与海关信息核对,凡不符的要及时向有关海关发函调查。对审核中出现的各种疑点,在排除不了骗税的情况下,坚决不予退税。

  三、要经常深入企业,在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的同时,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常规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骗税问题要认真严肃处理,并将情况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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