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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海关转发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0 生效日期: 2003-08-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海关转发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京财税[2003]694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确保第29届奥运会顺利举办,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文件中所称第29届奥运会是指:与举办第29届奥运会密切相关的,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以及奥运建设项目(项目名称见附表1)等奥运会参与者组成。 
  二、鼓励个人积极参与第29届奥运会,个人向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中国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及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向建设项目捐赠的资金,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捐赠、赞助的物资,由接受捐赠的单位与其签订捐赠、赞助物资合同,并开据收据。收据中除标明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外,还需要对捐赠物资按协议或市场价格计价,计价金额未超过个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对其他单位在第29届奥运会体育场馆建设中所需进口设备及器材的减免税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等其他现行优惠政策办理; 
  四、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及项奥运会提供捐赠、赞助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应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对文件中规定的免税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在此基础上,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各项税收的免税申请。具体步骤为: 
  (一)增值税 
  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在销售所获捐赠商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可领购使用普通发票,按现行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核算帐簿,将捐赠的商品数量及其金额以及所获捐赠商品再销售取得的收入和赛后出让属于应征增值税的物资(资产)取得的收入进行准确核算,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主管国税机关接受申报的同时免征增值税。 
  主管国税机关应将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的增值税免税情况按货物分类及其销售额建立专门台帐逐月统计备案。 
  (二)营业税: 
  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取得的以下收入免征营业税: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现金)、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销售门票收入、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等;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免征相关税收。对中国奥委会取得的按《联合市场开发协议》规定由组委会分期支付的补偿收入、按《举办城市合同》规定由组委会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对以上各单位取得的上述免税收入,须每半年填报一次《营业税征免税收入备案表》(见附件二)。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每半年对上述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报送的《营业税征免税收入备案表》进行汇总,并随营业税统计报告制度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管理处备案。 
  凡符合免税条件的境内单位在对国际奥委会支付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0]102号)规定办理。 
  (三)企业所得税 
  免征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29届奥运会免征企业所得税审核采取报备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组委会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报内容,按税务机关规定进行核准;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向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中国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及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捐赠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扣除方法如下: 
  (1)、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应设计两类接受捐赠、赞助的专用协议文本及收据,一类于接受现金捐赠时使用,另一类于接受物资捐赠时使用。这两类协议文本及收据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方可使用;对场馆建设项目进行捐赠所使用的协议文本及收据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对第29届奥运会捐赠、赞助的现金,由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与捐赠方签订捐赠、赞助现金合同,并开据收据。按照收据所列金额在当期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3)、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对第29届奥运会捐赠、赞助的物资,由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与捐赠方签订捐赠、赞助物资合同,并开据收据。收据中除标明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外,还需要对捐赠物资按协议或市场价格计价并加盖公章。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按照捐赠物资的计价金额计算销售(营业)收入,同时按照收据所列计价金额在当期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四)其它减免税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北京市财政局要积极配合第29届组委会做好享受免税政策的奥运会体育场馆建设进口设备及比赛用消耗品的清单和暂准进口商品清单的报送工作; 
  六、鉴于举办第29届奥运会的时间跨度较长,政策涉及面广,对奥运会的税收优惠征政策可能还有一些需要继续研究解决的事项。请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支持奥运、服务奥运”的意识,密切注意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反映。 
  附件: 
  1、奥运建设项目名单(略) 
  2、营业税收免税收入备案表(略)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海关 
二○○三年八月十日 
 
 
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了支持发展奥林区克运动,确保我国顺利举办第29届奥运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以及有关奥运会参与者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二)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上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三)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四)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五)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境外企业赞助、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应按规定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免税政策的奥运会体育场馆建设进口设备及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七)对组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国际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运动会期间按暂准进口货物规定办理,运动会结束后留用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进口税收,其中进口汽车以不低于新车90%的价格估价征税。 
  上述暂准进口的商品范围、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八)对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商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九)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帐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十)对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和新购车辆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十一)对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十二)对组委会委托加工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免征应缴纳的消费税。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十三)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非贸易性文件、书籍、音像、光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合理数量的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确定。 
  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木等非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参与者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二)对中国奥委会取得按《联合市场开发协议》规定由组委会分期支付的补偿收入,按《举办城市合同》规定由组委会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三)对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资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五)对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签订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各类合同,免征国际奥委会和中国奥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六)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鉴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优惠政策涉及面较广,执行时间较长,各地财政、税务及海关等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反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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