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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办理2001年《犬类准养证》年检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0 生效日期: 2001-04-1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一、持有<<犬类准养证>>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在2001年5月7日至6月30日期间(周六、周日不休)办理犬证年检注册手续。
  二、持有<<犬类准养证>>的单位和个人,有地址、住址迁移的,或更换犬主、换养新犬的,应办理变更手续后,再办理年检注册。
  三、持有<<犬类准养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继续养犬的,应将犬证和犬牌交回办证机关,予以注销并说明犬的处理情况。
  四、在办理年检手续的同时,对符合养犬条件的新养犬单位和个人继续办理<<犬类准养证>>的登记发证手续。
  五、违反规定,逾期不年检的,依法予以处罚。
  办证地址:哈市道里区民乐街35号 联系及举报电话:4506813 4506816
                                   
哈尔滨市公安局                                    
200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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