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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06-05 生效日期: 2001-06-05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计价格[2001]904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药品认证收费标准的请示》(国药管办[1999]28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在对申请药品GMP认证的企业进行初步技术审查时收取受理申请费,收费标准为每个企业2000元;组织专家对药品GMP认证企业进行实地勘验审核时收取审核费,收费标准为一个剂型(含一条生产线,下同)32000元,每增加一个剂型可加收3200元。 
  二、认证中心向获得GMP证书的企业收取年费标准为一个剂型5000元,每增加一个剂型可加收500元。 
  三、认证中心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也不得向企业摊销认证人员赴现场开展认证工作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收取药品GMP认证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你局应通过报刊、网站等向社会公布药品GMP认证收费规定,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对执收单位和认证人员的监督管理,防止重复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收费单位应到国家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五、药品GMP认证收费,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的规定,缴入中央国库,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上述收费标准暂定2年,试行期满后,由你局报国家计委、财政部重新核定。 
  七、上述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一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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