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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鼓励个体、私营和其它非国有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4 生效日期: 2001-04-0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计委、经贸委、科技厅、工商局制定的《关于支持鼓励个体、私营和其它非国有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已于4月4日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予以公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支持鼓励个体、私营和其它非国有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科技厅 省工商局
(二○○一年四月四日)
  一、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实施目标管理,引导其按照国家
  产业政策和全省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快速发展。

  二、实行开放式的行业投资准入政策。除关系国家安全和必须由国家垄断的领域外,其余领域都允许个体、私营和其它非国有制经济投资建设项目,并实行公平竞争。现阶段特别鼓励进入以下领域:
  (一)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二)开发和经营农林牧渔业和农村服务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参与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三)参与建设和经营地方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
  (四)开发城市和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道路、桥梁等公共服务项目。
  (五)兴办环保产业,参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企业污染治理、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环保项目投资。
  (六)兴办教育事业,特别是投资经营公办学校的后勤服务设施。
  (七)发展民营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社会福利及其它公益事业。

  三、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对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一般基建项目,省计委不再审批,实行备案制;对项目进口设备需要免税的省管限额内基建项目和其它确需审批或上报审批的项目,最大限度减少审批环节,公开办事程序,实行限时服务。

  四、按国家产业政策,给予基本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鼓励个体、私营和其它非国有制企业参与投资高技术产业,特别是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对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不分所有制形式均予以支持,凡经过国家批准的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资金方面以投资入股等形式给予总投资20%的配套支持,其中国家10%、省和地市各5%。

  六、在确定重点项目时,按照统一标准,把个体、私营和其
  它非国有制经济的投资项目纳入优选范围,并选择一批发展潜力大的私营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七、积极支持个体、私营和其它非国有制企业利用国内外资金。鼓励和帮助这些企业利用国外政府和商业银行贷款,组织这些企业的项目同国企一样参与政府组织的国内外招商引资。支持国内有优势、国外有市场的企业到境外投资。

  八、为个体、私营和其它非国有制企业提供项目信息、投资信息、技术信息和政策信息。建立适应个体、私营和其它非国有制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项目库,定期举办项目信息发布会,公布新项目、新技术、国家产业政策等信息,引导个体、私营和其它非国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九、将非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纳入全省技术改造规划和管理,为非国有企业营造更加宽松、优越的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同步发展的环境。并积极向国家推荐非国有企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争取国家优惠政策支持。

  十、建立与非国有重点企业联系、跟踪制度。及时将国家、地方 有关技术改造的政策、法规和投资重点传达给企业,并为非国有企业发展在政策咨询、投资导向和资金协调等方面提供系统、完善的服务。

  十一、简化非国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即省略项目立项程序,直接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省略行业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对利用
  自有资金进行技术引进、设备引进的项目,设备招标与否由企业自主决定(国家指定必须招标的特定产品除外);省略项目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审批。

  十二、有条件地对非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具体条件如下:
  (一)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的非国有企业。
  (二)项目必须是高科技项目,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省“十五”期间工业结构调整规划。
  (三)对地方财政有较大贡献,连续3年上缴税金呈上升趋势,3年上缴税金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四)企业的银行信用等级必须达到“AA”级以上。

  十三、对非国有企业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盘活国有企业存量资产进行技术改造的,在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具体条件基础上,可优先给予贴息资金或注入资本金支持。

  十四、非国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可享受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非国有企业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五、非国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国内设备可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国有企业技术改
  造项目,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总额的40%,可从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 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十六、民营科技企业在科技立项、成果鉴定、科技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同等的待遇。

  十七、民营科技型企业可以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成果鉴定,成果评定,可以参加省内设立的重大科技效益奖和振兴经济奖的评比,对于其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在本省推广应用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政府根据其效益大小给予奖励。

  十八、国家计划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自愿到民营科技型企业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直接与毕业生所在院校联系,经用人单位和当地人事部门同意,报省毕业生分配调配部门批准,列入分配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派遣手续,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公职身份,并计算工龄。

  十九、民营科技型企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按照省人事厅、省委统战部下发的黑人联字[1994]9号文件精神,可由民营科技型企业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

  二十、各级工商企业联合会要组织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法人代表和比较有影响的实业家进行考核,优秀的可向当地党委统战部门推荐,建议考虑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候选人,同
  时也可以安排为各级工商联领导机构的班子成员。

  二十一、省财政设立的支持乡镇企业发展资金,要有适当比例用于民营科技型企业开发资源产业延伸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各地市财政每年根据财力可从安排1一2%支持乡镇企业发展资金中拿出50%转作扶持民营企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扶持民营科技型企业,实行有偿付费、短期周转、财产抵押和法律公证管理。

  二十二、民营科技型企业使用贷款投入高科技项目,并有利于我省资源产业延伸的,同级财政可视财力状况,择优在一定时间内给予适当比例的贴息扶持;用贷款新上资源产业延伸项目,其新增所得税, 同级财政可视情况,在3年内给予返还一部分或全部,用于企业归还项目贷款。

  二十三、省财政拿出一定的资金支持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发展。
  民营科技型企业凡与资源产业龙头企业联营(参投、兼并)进行资源延伸或为延伸配套以及开发高科技项目的,财政部门均可视财力状况给予资金支持。

  二十四、民营科技型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十五、新办民营科技型企业经营第一年所上交的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连同企业当年上交的所得税,一并全额返给企业;原有民营科技型企业新上项目或开发新产品,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的,亦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留给企业用于技术开发,不得挪作它用。

  二十六、加快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的发展,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市(行署)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园区),并对区内的民营科技企业给予重点立项支持。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省科技厅与重点民营科技企业联系制度。
  及时将国家、省与民营科技企业有关政策、法规和工作重点传递到民营科技企业,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提供政策咨询、资金协调、科技开发和人才服务等方面服务。

  二十八、筹备开展“明星民营科技企业”活动,为民营科技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树立形象。

  二十九、大力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一)进一步拓宽个体私营经济经营领域。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除国家明令禁止以外的产品和商品。不允许在竞争性行业用不正当手段搞独家经营或行业垄断。
  (二)积极引导和鼓励个体私营企业采取承包、租赁、参股、兼并、购买等灵活多样方式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通过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实现低成本扩张,营造竞争优势。在各级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主管机构设立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企改革接待处,为企业牵线搭桥、跟踪服务。个体私营经济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可以申请保留原企业名称;原国有企业的专项审批手续和许可证,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可继续有效。
  国驰名商标活动。对名优产品、著名和驰名商标予以重点保护,积极推荐纳入东北三省和国家商标保护网络,列入“打假维权”的重点保护企业,严厉打击假冒商标的违法行为。

  三十三、加大广告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非国有企业的广告市场竞争意识。加强广告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的广告宣传活动,保证广告宣传的真实性、合法性。组织聘请广告方面的专家、学者为非国有企业在实施品牌战略、形象策划、产品营销等方面做好服务工作。协调媒体单位对省级名优产品、国家级名优产品以及全省著名商标和全国驰名商标在省级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时,减低广告收费标准。

  三十四、积极为投资市场建设的非国有企业提供较为详实、准确的市场建设、发展信息,尽力将其投资风险降到最低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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