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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27 生效日期: 1997-01-2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联[1997]1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安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税、地税、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工作中的联系,及时传递信息,密切配合,协调动作。

  二、文件中涉及的《边控结对象通知书》、《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由省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印制。《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规格16开)和《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规格32开)的联次为两联,由各市、地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印制。《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表、证、单、书)中的相关文书以此文件为准。

  三、涉及布控、撤控的有关文书、资料按规定程序分别报省国税局、地税局征管处。联系电话:
  省国税局:工作时间为2524555,夜间及节假日为2527712,联系人:许峰、孔令芳。
  省地税局:工作时间为3602432,夜间及节假日为3602424,联系人:蔡志成。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17日 国税发[1996]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安厅、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制定了《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五十二条所称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指欠缴税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统称为欠税人。

    关联法规    

    第三条  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欠税人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准备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向欠税人申明不准出境。对已取得出境证件执意出境的,税务机关可按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程序函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阻止其出境。
  欠税人为自然人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
  欠税人为法人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
  欠税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负责人。
  上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时,以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国境内的,以其在华的主要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

    第四条  阻止欠税人出境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同级公安厅、局办理边控手续。
  已移送法院审理的欠税人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接到税务机关《边控对象通知书》后,应立即通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边防口岸,依法阻止有关人员出境;欠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境的,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通知对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实施边控。有关边防检查站在接到边控通知后应依法阻止欠税人出境。必要时,边防检查站可以依法扣留或者收缴欠缴税款的中国大陆居民的出境证件。

    第六条  在对欠税人进行控制期间,税务机关应采取措施,尽快使欠税人完税。

    第七条  边防检查站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对控制期限逾期的,边防检查站可自动撤控。需要延长控制期限的,税务机关按照第四、五条规定办理续控手续。

    第八条  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立即依照布控程序通知同级公安厅、局撤控:
  1.已结清阻止出境时欠缴的全部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下同)。
  2.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当全部欠缴税款的担保。
  3.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依《破产法》程序清偿终结者。

    第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依各自所管税种行使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权限。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6年11月29日 国税发[1996]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5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对欠税人的税收控管,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对欠税人实施出境限制应严格掌握,原则上个人欠税3万元以上,企业欠税20万元以上,方可函请公安边防部门实施边控。但对拒不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不受上述金额限制。
  对纳税人的欠税事项,凡能在境内控管的,尽可能不要留待欠税人出境时解决。
  二、各地税务机关在提出阻止欠税人出境申请前,应认真调查核实,掌握详实情况,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阻止欠税人出境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欠税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报审批税务机关),连同有关书面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申请,应报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备案后,由市税务机关统一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省级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24小时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批意见通知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同意的,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送同级公安厅、局办理边控手续。
  四、公安边防部门阻止欠税人出境时,申请阻止出境的税务机关应派员到场,并告知当事人其被阻止出境的事由、依据、欠税金额,及未结清税款或未提供纳税担保前不得离境等内容。
  五、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结清所欠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后,税务机关应立即依照布控程序撤控。即由申请布控的税务机关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审批税务机关同意后,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送同级公安厅、局办理撤控手续。
  六、审批机关在阻止欠税人出境结案后,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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