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财综(2001)17号
绥化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局《关于绥化人民广播电台开办交通台向机动车辆收取信息服务费立项的请示》(绥政财联发[2000]19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人民广播电台开办交通台,在自愿的前提下向机动车辆收取信息服务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在市区范围内自愿安装专用接收装置的机动车辆,每月每台机动车收取信息服务费5元。
二、收费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办台所需各项费用开支。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三、本批复自二00一年四月一日起开始试行,二00二年四月一日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重新核定信息服务费标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