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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电力有限公司处理坏账损失审批程序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0 生效日期: 2001-01-1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函[2001]2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近据一些市、地反映有关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其汇缴成员企业处理坏账损失审批程序如何掌握执行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34号)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和西北地区电力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1999]186号)精神,省电力有限公司实行统一计提坏账准备金后,其汇缴成员企业当年发生的坏账损失,由其所在市、地国税局审核确认后,再由汇缴成员企业报省电力有限公司,省电力有限公司统一汇总后报省国税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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