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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5 生效日期: 2003-04-15
发布部门: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的通知
新政〔2003〕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
新乡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的服务水平,建立责任、有序、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树立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来行政机关(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下同)办事或者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所询问的第一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㈠不论行政管理相对人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相关,都要热情接待,认真回答。
㈡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即向当事人一次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
㈢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情,首问责任人要给予耐心说明,并负责指明承办部门或科室,交由承办部门、科室的负责人或经办人员办理。
㈣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协调有关部门一同解决。
㈤属电话咨询或举报的,首问责任人要将来电反映的事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并转告相关部门或科室办理。
㈥承办部门必须按服务准则和时限的要求,热心给予办理;属不能办理的,要耐心解释清楚。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㈠对行政相对人拟办事项认真答复,积极办理,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不推诿扯皮,不置之不理,不说不知道。
㈡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
第五条 各部门应建立首问负责制登记簿,详细记录行政管理相对人拟办事项情况及办理结果。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或行政处分:
㈠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㈡未及时将行政管理相对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
㈢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或冷漠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㈣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明确答复,又不说明原因,行政管理相对人举报的;
㈤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害的。
第七条 对上级领导的指示、命令、决定,比照本制度落实首问负责制。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的首问负责制具体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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