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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印发《森工企业所得税汇缴若干问题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16 生效日期: 1999-03-1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联字[1999]5号

各地、市、县地税局,森工各企业单位:
  现将《森工企业所得税汇缴若干问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附:森工企业所得税汇缴若干问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森工企业所得税汇缴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森工企业是指
  (一)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简称汇缴企业;
  (二)双丰林业局等94户企业(名单附后),简称成员企业。


    第三条    成员企业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缴企业为汇缴纳税义务人,在汇缴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省级金库。成员企业的变动,需经省地税局确定,并通知各地执行。


    第四条    森工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的审核审批程序  由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地、市地税局审核后报省地税局审批。


    第五条    森工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扣除标准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第六条    经省地税局批准实行工效持钩的成员企业,其工资额实际发放的低于或等于按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准予扣除;按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超过实际发放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据实扣除。
  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成员企业,其工资支出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第七条    成员企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以税前扣除工资总额为基数,分别按2%、14%、1.5%扣除,高于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第八条    成员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凭确实记录和单据,分别按下列标准扣除。
  (一)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销售(营业)收入的3‰。
  (三)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销售(营业)收入的2‰。
  (四)年销售(营业)收入在一亿元(含一亿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销售(营业)收入的1‰。


    第九条    森工企业为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查核实后,准予扣除。
  经省地税局审批,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交纳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扣除。
  盈利成员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部分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第十条    成员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准予在发生年度扣除,数额较大的,经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可在以后年度分摊扣除。


    第十一条    森工企业处理的资产损失、坏账损失,由成员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地、市地税局审核,报省地税局审批后准予扣除。
  汇总缴纳所得税期间,成员企业当年发生的亏损,不得用本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汇缴企业汇缴后发生的亏损,经哈尔滨市地税局审核,报省地税局审批,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连续计算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汇缴企业向成员企业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经省地税局审核批准的,准予扣除。


    第十三条    森工企业无论盈利亏损,都要按税收法规规定,按季、按年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所得额、亏损额不实的,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成员企业纳税申报实行汇总制度。
  (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45日内,成员企业应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对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签字盖章,一份留存,其余两份交与成员企业。成员企业将审核后签字盖章的纳税申报表一份留存,一份报送汇缴企业。
  (二)季度终了后40天内、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缴企业应将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实行汇总合并,将汇总合并的纳税申报表、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当地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依据汇缴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办理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
  (三)纳税申报表未经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签字盖章的成员企业,汇缴企业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拒绝受理,有权取消该成员企业的汇总纳税资格。并通知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就地征税。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结束后,汇缴企业应当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将各成员企业的纳税情况反馈给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程序如下
  (一)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依据汇缴纳税申报表核对无误后,出具《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以下简称反馈单),于5月25日前交与汇缴企业;
  (二)汇缴企业将反馈单于6月10日前分别送达各成员企业;
  (三)成员企业将反馈单于6月30日前报送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成员企业不能按时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反馈单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有权取消该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并依据税收法规规定核实其应税所得,就地征税。


    第十六条    有关主管地税机关要认真受理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纳税申报,切实做好审核及纳税情况反馈工作,建立档案,定期不定期进行纳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对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报送申报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汇总(合并)纳税资格。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森工系统非汇缴企业、成员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属国有企业的,税款入省级金库;属集体企业的,税款入市、县级金库;其他经济性质企业的,按现行有关规定入库。
  对取消汇总(合并)纳税资格的成员企业,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逐级上报省地税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    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联络,及时交流情况,沟通信息。


    第十九条    森工企业要确立机构,指定人员,做好办税事宜。


    第二十条    森工企业和有关主管地税机关要互相支持,配合协作。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具体涉税事项按照国家现行税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解释。

附  双丰林业局等94户企业名单
  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
  汇总纳税企业名单
  行号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1 双丰林业局        铁力市双林镇
  2 铁力林业局        铁力市铁力镇
  3 桃山林业局        铁力市桃山镇
  4 郎乡林业局        铁力市郎乡镇
  5 南岔林业局        伊春市南岔区
  6 金山屯林业局       伊春市金山屯区
  7 美溪林业局        伊春市美溪区
  8 翠峦林业局        伊春市翠峦区
  9 乌马河林业局       伊春市乌马河区
  10友好林业局        伊春市友好区
  11上甘岭林业局       伊春市上甘岭区
  12五营林业局        伊春市五营区
  13红星林业局        伊春市红星区
  14新青林业局        伊春市新青区
  15汤旺河林业局       伊春市汤旺河区
  16乌伊岭林业局       伊春市乌伊岭区
  17铁力木材干馏厂      铁力市
  18南岔木材水解厂      伊春市南岔区
  19伊春木材综合加工厂    伊春市伊春区
  20友好木材综合加工厂    伊春市友好区
  21新青木材综合加工厂    伊春市新青区
  22苔春水泥厂        伊春市美溪区
  23伊春林业机械厂      伊春市
  24伊春电业局        伊春市
  25伊春林业电厂       伊春市翠峦区
  26伊春物资局        伊春市
  27伊春直属商业局      伊春市
  28伊春供销社        伊春市
  29伊春西林商业局      伊春市
  30伊春石油公司       伊春市
  31伊春医药局        伊春市
  32伊春木材总经销公司    伊春市
  33伊春林业工程公司     伊春市
  34哈尔滨木器制造厂     哈尔滨市道里区
  35正阳河木才综合加工厂   哈尔滨市道里区
  36大海林林业局       海林市长河镇
  37柴河林业局        海林市柴河镇
  38东京城林业局       宁安市东京城镇
  39穆棱林业局        穆棱市穆棱镇
  40绥阳林业局        东宁县绥阳镇
  41 海林林业局        海林市海林镇
  42林口林业局        林口县古城镇
  43八面通林业局       穆棱市八面通镇
  44迎春林业局        虎林市迎春镇
  45东方红林业局       虚林市东方红镇
  46牡丹江木材综合加工厂   牡丹江市
  47柴河林业纸板厂      海林市柴河镇
  48柴河林业机械厂      海林市柴河镇
  49东京城林业机械厂     宁安市东安京城镇
  50牡丹江林业印刷厂     牡丹江市
  51 牡丹江林业物资处     牡丹江市
  52牡丹江林业商业局     牡丹江市
  53牡丹江木才经销公司    牡丹江市
  54牡丹江液化气站      穆棱市磨刀古镇
  55黑龙江省万成木业公司   虎林市东方红镇
  56香坊木才综合加工厂    哈尔滨市香坊区
  57山河屯林业局       五常市山河镇
  58苇河林业局        尚志市苇河镇
  59亚布力林业局       尚志市亚布力镇
  60方正林业局        方正县高楞镇
  61兴隆林业局        巴彦县兴隆镇
  62清河林业局        通河县清河镇
  63绥棱林业局        绥棱市绥棱镇
  64通北林业局        北安市通北镇
  65沾河林业局        德都县龙镇
  66绥化木材综合加工厂    绥化市
  67绥化林业机械厂      绥化市
  68哈尔滨木材转运站     哈尔滨市太平区
  69哈尔滨林业物资处     哈尔滨市道里区
  70松花江林商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
  71 松花江木材经销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
  72北极村宾馆        哈尔滨市南岗区
  73齐新工木材综合加工厂   齐齐哈尔市
  74松江胶合板厂       哈尔滨市香坊区
  75桦南林业局        桦南县
  76双鸭山林业局       双鸭山市
  77鹤立林业局        汤原县鹤立镇
  78鹤北林业局        萝北县尚志村
  79佳木斯市木材综合加工厂  佳木斯市
  80佳木斯林业机械厂     佳木斯市
  81合江林管局物资处     佳木斯市
  82合江林业林贸公司     佳木斯市
  83合江林业经销公司     佳木斯市
  84带岭林业实验局      伊春市带岭区
  85森工总局物资局      哈尔滨市南岗区
  86森工总局木材经销总公司  哈尔滨市道里区
  87森工总局经贸总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
  88森工总局石油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
  89森工总局林化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
  90森工总局烟草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
  91牡丹江林业工程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
  92林苑宾馆         哈尔滨市道里区
  93黑龙江省金兴木片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
  94黑龙江省林业供销合作社  哈尔滨市南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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