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计投资〔1989〕679号
我委《关于北京建房实行“五五分成”办法存在的问题和初步处理意见的报告》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市。在国家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办法和城镇建房具体管理办法之前,请按此执行。
附: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北京建房实行“五五分成”办法存在的
问题和初步处理意见的报告》
(1989年5月29日 计投资〔1989〕633号)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我们请北京市、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的有关同志,研究了由一方(或几方)出投资,另一方出地皮联合建房,房屋竣工后按五五比例或别的比例分成(简称“五五分成”项目)的问题。据北京市初步清理,这类“五五分成”项目目前在建的共46个(中央单位与北京市单位合建41个,外省市与北京市单位合建5个;与北京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合建36个,与北京市集体单位合建10个),其中旅馆项目25个,总投资6.9亿元,建筑面积57万平方米;办公楼项目6个,总投资3.4亿元,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宿舍项目15个,总投资3亿元,建筑面积 41万平方米。
大家认为,这种“五五分成”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扩大了基建规模,例如有的项目,由部门出钱,而以集体名义建设,只列指导性的集体计划;二是违反了等价交换原则,抬高了地价。1万平方米的地皮,一般可建2至3万平方米房子,按五五分成和房价1500元/平方米计算,地价高达100~150万元/亩(包括处理地面建筑物的支出);三是国家吃大亏,出地皮单位(特别是集体单位)占大便宜,扩大了分配不公;四是为来源不正当的资金扩大建设规模(如挪用生产发展基金)提供了方便条件,是投资管理的一大漏洞;五是助长了不正之风。
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控制社会需求,对“五五分成”项目要进行认真整顿。
一、楼堂馆所,一律不准搞“五五分成”项目。对已经开工的项目,经清理后,由审计署和北京市按照国务院处理北京城乡贸易中心的原则进行逐项处理。
二、其他“五五分成”项目一律暂停审批,少数住房困难,又没有地皮的部门和单位,可暂按下列规定合建住宅。
1.中央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北京市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可在各方自愿、公平的原则下,合建住宅,但各方分得的住宅必须自用,不准出售或出租。
2.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单位合建住宅,出地皮的一方,其土地、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补偿,须按北京市的规定作价入股,并按股金占总投资的比例分配住宅建筑面积。
3.建设“五五分成”住宅,只限于在城市建成区城市改造区段范围内进行,不包括征用农业(农、林、牧、副、渔业)用地。征用农业用地建设住宅,必须按《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办理。
4.建设“五五分成”住宅与国家重点建设在用地方面发生矛盾时,必须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对用地的需要。
5.建设“五五分成”住宅必须按基建程序办事,报北京市计委审批。
6.建设投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列入各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搞计划外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