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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10-21 生效日期: 1985-10-21
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及国家档案局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城建档案泛指在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进行的人文、自然状况调查、勘探、规划、建设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录音带等科技文件和资料。它是城市面貌变化的真实记录,是城市发展、抗灾和战备等项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市人民的共同事业。在杭的中央、部队、省属、市属及一切建设单位,都要从杭州城市建设的整体利益出发,把城建档案纳入本单位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中;市属各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应有明确的分管领导,明确职能科室,并把城建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等项工作纳入生产、技术、科研管理工作之中,切实做好城建档案工作。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归档范围和要求

    第四条 城建档案归档的范围如下:
  1.城市基础档案:城市历史沿革、经济、人口、地名、水文、地质、气象、资源、地震、统计资料等;
  2.城市规划档案:城市现状、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长远规划、近期规划及规划管理等;
  3.房地产档案:房产(全民、集体、私人所有)档案,地产(全民、集体所有)档案,住宅科技档案;
  4.市政工程档案: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排水、河道、水库、堤坝、驳岸、驳石勘、泵站等;
  5.公用事业档案:给水、消防、防汛、供气、供热、供电、电讯、路灯、公共交通、环卫设施、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6.园林名胜档案:园林绿化、名胜古迹、纪念性建筑物等;
  7.民用建筑档案: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商业、宾馆(大型旅馆)、饭店等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党政军机关团体办公楼和有特色的建筑物等;
  8.工业建筑档案:大中型工厂、电站、库栈等;
  9.交通运输档案:公路、铁路、港口码头、车站、机场、货栈等;
  10.人防工程档案:地下干道、地下工程和平战结合工程;
  11.勘测档案:各类地形图、航测相片,大地测量成果,地形测量成果,地质水文钻探资料;
  12.环境保护档案:污染普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评价和环境整治工程;
  13.郊区村镇规划、建设的有关档案;
  14.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科研档案。


    第五条 各项档案的图纸、计算书、文字材料,必须纸质优良、字迹清楚、明确密级和保管期限。各项工程必须有与实物相符的竣工图。


    第六条 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各主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原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凡列入基本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编制竣工图;建设单位在与设计、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合同时,应把竣工图的编制工作列为重要内容,明确责任;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经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证,加盖竣工章后,移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竣工图。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本市实行交付城建档案竣工图保证金制度。其取费标准为工程总投资的1~3%,最高数额一般不超过五万元(实行交付竣工图保证金制度,另订实施细则)。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

    第七条 凡在市辖区内进行基本建设所形成的城建档案(范围见第四条),除由建设单位自行保管外,应无偿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份(开列移交清单)。各主管部门要做好检查、督促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现有建筑、构筑物进行扩建、改建或较大维修时,要相应修改、补充档案资料,并上报市城建档案馆,以保证档案的准确性;因未及时修改、补充而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九条 因体制、机构变迁而将建筑、构筑物移交新单位管理时,必须同时移交工程档案;停缓建工程的档案,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单位撤销时,档案交上级机关或城建档案馆保管。


    第十条 历年来应该归档而尚未归档的城建档案(含解放前的重要工程),由管理或使用单位收集或补测补绘,成图后报市城建档案馆。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档案部门要有人参加。竣工档案不准确、不完整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没有按规定报送建设档案的单位,城建档案馆有检查、督促的责任,必要时城建档案馆可报请市计委、建委和市规划管理局、市建设银行等部门采取经济、行政(如停止审批新项目、不核准投资、
  罚款等)制裁。因未报送档案或档案不准确而造成的损失,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经济直至法律责任。

 

第四章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体制、性质和任务

    第十三条 市城建档案馆是市人民政府的科技事业单位,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承担全市城建档案工作。所需费用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接受市档案处的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市城建系统各单位的档案工作,接受市城建档案科的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建立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城建系统各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市城建档案管理网络,实行统筹安排,分级保管,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地开展管理、利用工作。


    第十六条 各基建、市政、房管、公用事业、园林文物等部门,应按《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规定,遵守保密制度,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档案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并具有防盗、防火、防晒、防尘、防潮、防虫等抵御自然灾害的功能。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
  1.接收和保管本市重要的城建档案;
  2.科学地、系统地管理好馆存的城建档案,积极开展利用工作,为城市建设服务;
  3.根据需要,编纂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资料;
  4.参加重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做好各单位城建档案接收前的检查和指导工作;
  5.逐步采用现代化技术管理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自己具体情况,开展城建档案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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