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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星火奖励试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12-01 生效日期: 1987-07-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1987]厅秘字第75号


    第一条   为鼓励在实施“星火计划”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促进县(区)办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地方经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国家和市级“星火计划”项目及各级星火培训、人才引进、科技扶贫工作,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均按本办法的规定授予市级星火奖。


    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五类条件之一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市级星火奖∶
  (一)开发或推广适用的先进技术,经验收合格的∶
  1、工业性项目,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市先进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所开发的产品、装备能够填补本市或国内空白,其产品已批量生产,有较完整的工艺技术文件、管理规范、产品质量控制和加工方法,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能按期或提前还贷和偿还有偿科技拨款。
  2、农、林、牧、渔等综合配套技术,经较大面积和规模生产试验,证明可行,能够提供成熟的经验,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能按期或提前还贷和偿还科技有偿拨款。
  (二)为实施“星火计划”在培训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1、以振兴地方经济所适用的先进技术、专门知识和现代化科学管理知识为培训内容;
  2、多层次、多样化培训,教材系统,具有示范性;
  3、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或具有某方面专长的技术、管理专家担任教师;
  4、学员结业经过严格考核,结业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三)为推动“星火计划”的实施,在组织管理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1、为“星火计划”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研究、评价、预测、规划、政策研究、制定规章制度等,经实践检验确实可行。
  2、在组织、协调、实施“星火计划”的管理工作中有创新。
  3、认真做好“星火计划”项目的论证、实施、鉴定和验收工作。
  4、组织实施“星火计划”,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为实施“星火计划”做出重要贡献的∶
  1、献身农村,勇于改革,为地方科技发展、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带头人。
  2、不断创新,扩散技术,用科技带动共同致富的开拓者。
  3、在“星火计划”的实施过程中,始终给予热情支持、主动配合、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提供便利和条件,在“星火计划”的实施中起重要保证作用者。
  (五)在“星火计划”实施中,涌现的具有示范性的先进企业∶
  1、坚持技术开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或新材料,开发出新装备或新产品;
  2、具有完整的工艺技术资料、管理规范、产品质量控制方法和加工方法,产品质量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3、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
  4、管理机构精干,规章制度健全(包括完善的财会制度);
  5、主要领导人依靠科技,尊重人才,懂经营,善管理;
  6、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7、培训人才见到实效;
  8、企业稳定生产一年以上,经过市级部门验收,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按期或提前还贷和偿还科技有偿拨款。


    第四条   市级星火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分集体奖和个人奖两种。根据技术水平的高低、示范作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技进步的作用大小,集体奖和个人奖均分为三等∶集体一等奖∶授予市级星火奖集体荣誉证书,奖金5000元;
  集体二等奖∶授予市级星火奖集体荣誉证书,奖金3000元;
  集体三等奖∶授予市级星火奖集体荣誉证书,奖金1000元;
  个人一等奖∶授予市级星火奖个人荣誉证书,奖金1500元;
  个人二等奖∶授予市级星火奖个人荣誉证书,奖金1000元;
  个人三等奖∶授予市级星火奖个人荣誉证书,奖金500元。
  市级星火奖励的奖金,由市财政列入科学事业费预算。


    第五条   北京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星火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星火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六条   市级星火奖的审批程序(一)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本区(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审批。
  (二)中央在京直属单位和市属单位及个人参加实施“星火计划”项目,成绩显著,符合授奖条件的,由项目所在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初审及上报工作。
  (三)申报市级星火奖应填写“北京市星火奖申报书”一式三份,并附三套技术资料及必要的说明。于当年11月30日前报市星火奖励办公室,逾期不予办理。


    第七条   申报国家星火奖,按“国家星火奖励办法”的规定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从市级星火奖获奖项目中择优向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推荐。


    关联法规    

    第八条   申报星火奖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由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撤销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区(县)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县)级星火奖的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7月1日起试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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