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计电[20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提高药品政府定价的时效性和透明度,增强对药品价格的社会监督,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决定对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及相关政策实行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及有关政策,在规定执行日期前5�7日,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指定媒体公布的价格水平及政策规定,与文件有相同的法定效力,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应自觉遵照执行。
二、国家计委指定的公示媒体包括:中国价格信息网(www.cpic.gov.cn)、中国经济信息网(www.cei.gov.cn)、《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医药报》《健康报》、《医药经济报》、《价格理论与实践》(网络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月刊)。
三、药品价格公示后,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示规定日期、内容及其他要求执行,对不按规定执行者,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也应通过指定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五、本通知自2001年4月20日起执行。
二00一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