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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组设置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10 生效日期: 2005-06-1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人一字第09415248600号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确保工程施工品质,依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七十条第三项成立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组(以下简称查核小组),并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组组织准则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组作业办法订定本要点。

二、查核小组查核工程之范围如下:

(一)本府各机关办理之工程。

(二)本府各机关补助或委托其它机关、法人或团体办理之工程。

三、查核小组任务为办理查核工程品质及进度等事宜。

四、查核小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长兼任,综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并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工务副秘书长兼任,协助召集人综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

查核小组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府工务局局长兼任,承召集人之命,处理查核相关事务。

查核小组置查核委员若干人,于实施个案工程查核时派(聘)兼之,并于完成查核且无待处理事项后免兼之。

前项查核委员分领队查核委员、府内查核委员及外聘查核委员。府内查核委员由本府各机关推荐具有工程专业知识人员派兼之;领队查核委员由适当之府内查核委员名单库内遴聘;外聘委员则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以下简称工程会)信息网络中建置之施工查核委员名单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遴选之,其中外聘委员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但有特殊情形报经工程会同意后,不在此限。若未能自前项名单觅得适当人选者,得叙明理由另行遴选并签报市长核定。

查核小组置工作人员若干人,由本府工务局指派适当人员担任,办理幕僚事务。

五、领队查核委员之任务为指挥整合查核作业程序、齐一品质语言、订定查核缺失改善期限、重大缺失改善之查证。

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查核委员:

(一)犯刑法渎职罪或贪污治罪条例规定之罪,经判刑确定者。

(二)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三)受破产宣告尚未复权者。

(四)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已受停止执行业务、撤销执业执照或撤销开业证书之处分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予除名:

(一)本人书面要求自数据库除名者。

(二)原推荐机关撤回推荐者。

(三)办理政府采购有违背法令,经检察官起诉或仍在缓起诉期间者。

(四)查核时未能公正执行职权,经机关检具具体事实提送主管机关者。

(五)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经机关检具具体事实提送主管机关者。

(六)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七、查核委员有前点或第八点第二项各款情形,其服务、推荐或得知之机关应主动告知查核小组,依规定解除其职务;其为外聘专家时,通知工程会自专家名单中删除之。经主管机关自数据库除名者,于除名之原因消灭后,得再经推荐程序,重行纳入数据库。第六点第二项第三款情形,其后经判决无罪确定,经征得原推荐机关同意者,得重行纳入。

八、查核委员办理查核时,应遵守本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回避,并回避查核其任职机关主办之工程。

查核委员办理查核时,应公正执行职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假藉查核之名,妨碍机关依法办理工程施工。

(二)接受不当馈赠或招待。

(三)藉查核之便,搜集与查核无关之信息或数据,或为其它不当之要求。

(四)泄漏应保密之查核时间、地点及对象。

(五)泄漏因查核所获应保密之信息或数据。

(六)未经查核小组指派,自行办理查核监督。

(七)有不能公正执行职务之情事。

九、查核小组进行查核时,应依府颁「台北市政府所属各机关办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质管理作业要点」参照工程会制定之工程施工查核作业参考基准、品质缺失惩罚性违约金机制、相关法令及工程契约规定。

十、查核小组查核标案之主要查核项目,得包含:

(一)主办机关(以下简称机关)之品质督导机制、监造计划之审核纪录、厂商施工计划、品质计划之核定、施工进度管理措施及障碍之处理。

(二)监造单位之监造范围、监造组织、品质计划审查作业程序、施工计画审查作业程序、材料与设备抽验程序及标准、设备功能运转测试抽验程序及标准、施工抽查程序及标准、品质稽核、文件纪录管理系统等监造计划内容及执行情形;缺失改善追踪及施工进度监督等之执行情形。

(三)厂商之计划范围、管理责任、施工要领、品质管理标准、材料及施工检验程序、设备功能运转检测程序及标准、自主检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矫正与预防措施、内部品质稽核、文件纪录管理系统等品质计划内容及执行情形;施工进度管理、赶工计划、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措施等之执行情形。工程施工查核各项书表格式,依工程会订定之格式制作。

十一、查核小组发现有下列情形时,应加以记录:

(一)工程规划设计、生态环保、材料设备、图说规范、变更设计等有缺失。

(二)监造单位之建筑师、技师、监工人员,承揽厂商之专任工程人员或非营造业厂商之负责人或专业技师、工地主任或工地负责人、品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品管人员)及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劳安人员)等执行职务时,有违背相关法令及契约规定。

(三)契约相关文件未采用本府颁定各项最新规定版本(招标公告前四

十五天已颁行之最新相关规定必须纳入契约文件)。

十二、查核小组每年办理工程查核之件数如下:

(一)查核金额以上之标案,以不低于当年度执行工程标案之百分之二十为原则,且不得少于二十件;当年度执行工程标案未达二十件者,则全数查核。

(二)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未达查核金额之标案,以十五件以上为原则;当年度执行工程标案未达十五件者,则全数查核。

(三)公告金额以上未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之标案,以二十件以上为原则;当年度执行工程标案未达二十件者,则全数查核。

前项之查核件数,必要时得经市长核准后予以调整,并报工程会备查。

十三、标案查核之选取采随机方式办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优先择取办理:

(一)行政院列管公共建设计划工程。

(二)本府施政计划列管工程。

(三)本府采购稽核小组稽查发现重大疏失之工程。

(四)标案管理系统施工进度落后10%以上工程。

(五)本府公共工程督导会报交查之工程。

(六)审计稽核发现重大疏失之工程。

(七)舆论责难或有重大事故之工程。

(八)全民督工通报严重缺失案件。

十四、查核小组应依第十二点规定之查核件数,视工程推动情形安排查核时机,定期办理查核,并得不预先通知赴工地进行查核。

查核委员赴工地查核时,应主动出示查核小组之书面通知及相关证明文件。

查核小组办理查核时,监造单位之建筑师或技师及厂商之专任工程人员(非营造业厂商之负责人、授权代表或专业技师)应配合到场说明;无故缺席,应按契约规定处理。

十五、查核小组办理查核时,得通知机关就指定之工程项目进行检验、拆验或鉴定。如因实际需要,得请专业技术顾问或相关公会等单位,会同进行取样鉴定等事宜。

前项检验、拆验或鉴定费用之负担,依契约规定办理。契约未规定,而检验、拆验或鉴定结果与契约规定相符者,该费用由机关负担;与规定不符者,该费用由厂商负担。

查核小组办理抽查之材料及设备由工程主办机关送至符合CNS17025(IS0/IEC17025)规定之实验室办理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

前项试验报告,应印有依标准法授权之实验室认证机构之认可标志。

送验之优先级为本府工务局材料试验室、本府捷运工程局品保处(材料试验课)、符合前项规定之其它实验室,以取距离较近者为原则。

十六、受评工程机关应全程配合查核小组之作业,并提供车辆、材料送验或工程项目检验、拆验及鉴定等行政支持,所需费用由该机关相关经费支应。

十七、查核小组于查核时发现缺失,机关应督促监造单位及厂商限期改善,并将改善前、中、后之情形拍照留存;经机关督导机制列管追踪,确认改善完成后,报查核小组备查。

查核小组查核纪录应于七个工作天内送该机关;且应将查核结果及处理情形登录于工程会指定之信息网络系统,并得随时派员查证。

十八、查核成绩之计算,以各查核委员评分之总和平均计算之;九十分以上者为优等,八十分以上未达九十分者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达八

十分者为乙等,未达七十分者为丙等。

前项总和平均结果有小数时,采四舍五入进位方式,整数计算之。

十九、查核小组查核结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列为丙等:

(一)钢筋混凝土结构钻心试体试验结果不合格。

(二)路面工程沥青混凝土钻心试体试验结果不合格。

(三)路基工程压实度试验结果不合格。

(四)主要结构与设计不符情节重大者。

(五)主要材料设备与设计不符情节重大者。

(六)其它缺失情节重大影响安全者。

前项各款规定涉及相关试验者,依照契约规定办理,契约未规定者,依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等相关法令;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时,原查核成绩已评定为七十分以上者,应改列为丙等,其成绩以六十九分计。

二十、机关得就查核小组之查核结果,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相关人员之奖惩,并登录于工程会指定之信息网络系统。

查核成绩为优等者,机关得将厂商自受查核为优等之次日起两年内,列为工程采购以最有利标决标之履约绩效评选项目参考;奖励期间如他案经查核成绩为丙等者,不再适用之。

查核成绩列为丙等者,机关除应依契约规定处理外,并应为下列之处置:

(一)对所属人员依法令为惩戒、惩处或移送司法机关。

(二)对负责该工程之建筑师、技师、专任工程人员或工地主任,报请各该主管机关依相关法规予以惩处或移送司法机关。

(三)厂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各款规定之情形者,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处理。

(四)通知监造单位撤换监工人员。

(五)通知厂商依契约撤换工地主任或工地负责人或品管人员或劳安人员。

(六)可归责于厂商者,扣罚本工程品管费用之百分之一。缺失未于期限内改善完成且未经查核小组同意展延期限者,机关除应依契约规定处理外,并依前项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规定办理。机关未依前二项规定处置或处置不当,查核小组得通知该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另为适当之处置及研考会列管追查,并副知审计机关;必要时,得函送监察院。有犯罪嫌疑者,应移送该管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一、经工程施工查核小组查核发现施工品质严重缺失,应依下列规定对承揽厂商、监造厂商或项目管理厂商办理惩罚性违约金扣罚事宜:

(一)经工程施工查核小组查核委员认定有施工品质缺失可归责于厂商者应予扣点时,每点扣罚新台币二仟元。另扣罚本工程品管费用百分之一。

(二)经工程施工查核小组查核委员认定有施工品质缺失可归责于监造厂商或项目管理厂商者应予扣点时,每点扣罚新台币五百元。品质缺失惩罚性违约金,机关得自最近一期应付价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厂商缴纳或自保证金扣抵。扣罚总额合计以契约价金总额之百分之二十为上限。

二十二、受评标案之查核结果,经查核小组评分为优等者,得由机关签报,给予奖励。

二十三、为顺利业务推行,得请各机关依规定填报工程会公共工程标案管理信息系统并指定专人为联络窗口,俾利相关事宜联系。

二十四、查核委员及兼职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领兼职费。

二十五、查核小组所需经费,由本府工务局年度预算相关经费支应。

二十六、查核小组得视工程性质与实际需求,另定查核补充规定。

二十七、查核小组每月查核案件由查核小组工作人员汇整进行统计分析,并制作月报表签报市长核阅,若有重大缺失应提报本府市政会议,并请该工程机关相关首长或相关人员列席说明或提出改进措施。

查核小组应于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底前,将最近一季查核结果汇送本府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及工程会备查。

二十八、查核小组发文,以本府名义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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