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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住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29 生效日期: 1994-12-2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住宅电梯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提高服务水平,维护电梯管理单位和电梯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电梯的使用、服务和运行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电梯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住宅电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本市安装有电梯的住宅,其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均应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

  第五条 投入正式运行的住宅电梯必须按照规定验收合格,有质量监督部门核发的《安装质量合格证》、市劳动局核发的安全运行标志。电梯运行服务的管理可由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自行负责,也可委托依法符合资质条件的电梯管理单位负责。
  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将电梯委托电梯管理单位管理时,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由受托方负责电梯的运行服务和设备管理;委托方按照协议规定交纳委托管理费用。

  第六条 电梯管理单位(包括自管电梯单位,下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24小时运行服务制度,从6时至23时连续运行不间断。法定节日(包括节日前一天)延长至24时。
  夜间有电梯司机值班,住户特殊用梯时随叫随到。
  (二)电梯司机、维修工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三)在电梯运行服务中,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管理部门、劳动部门制定的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定,保证住户乘梯安全。
  (四)电梯内张贴“服务公约”、“乘梯须知”。

  第七条 住户乘坐电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电梯内设备设施,保持清洁卫生,自觉维护乘梯秩序;
  (二)电梯运行中发生故障时,应当服从电梯司机的指挥和安排,不得扒门踢门或者擅自操作电梯设备;
  (三)不得大声喧哗、打闹;不得携带狗或者超长超重、易燃易爆等物品乘梯;
  (四)按照规定的时间或要求携带袋装垃圾乘梯,并将垃圾袋封闭严密,不得遗撒。

  第八条 住户装修房屋需使用电梯运送施工材料或者经商住户使用电梯运送货物时,应当向电梯管理单位交纳特殊服务费用。
  特殊服务费用标准和征收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

  第九条 电梯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电梯设备的完好和安全运行,应当按照《电梯维修技术要求》(DB11/040-94)制定电梯年度维修计划,并加强日常的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电梯大修或更新改造后,必须经劳动、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经其授权的专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管理单位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管理不善,服务质量低劣或者发生服务事故责任单位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并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单位负责人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由于电梯司机或者维修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乘客生命财产损害等责任事故的,由电梯管理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管理机关按规定予以处罚;住户乘坐电梯损坏电梯设备、设施或者违反乘梯规定造成事故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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