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加强征地拆迁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7-21 生效日期: 1987-07-21
发布部门: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发布文号: [87]建京业一字第356号、[87]市工商银发字第236号、[87]市土办字第003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朝阳征地办)、建行北京各支行、工商银行北京各区办、县支行:
  近年来,本市各区(县)征地拆迁服务单位,受建设用地单位的委托,承办了不少征地拆迁工作,对国家建设用地起到了积极作用,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群众)比较满意。但最近也发现有些单位单纯为了收取费用,临时拼凑一些不懂征地拆迁政策,又缺乏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不经地政部门同意擅自承办征地拆迁服务。在工作中,有的不按规定办事,乱许愿、乱发“补助”;有的与用地单位私订的收取服务管理费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各不相同,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和后果。
  为了加强征地拆迁服务收费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征地拆迁服务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所属的征地拆迁服务单位,须有市土地管理局地政部门批准(含今年六月前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承办此项业务的;
  2 其它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服务单位(如各类拆迁所、公司以及咨询公司、部等),须有工商局发给的营业执照准予经营房地产业务、 配有懂得征地拆迁政策、业务的工作人员,同时须报经所在区(县)地政部门审查,报市土地管理局地政部门同意。

  二、征地拆迁服务单位(含区、县房管局所属的征地拆迁服务单位),在每次承办任务时,应:
  1、查验用地单位,经市政府(规划局)批准的用地文件,没有批准文件的,不得承办征地拆迁。
  2、征地拆迁服务单位接受用地单位委托,双方须签订协议, 提出征地拆迁工作计划,各种费用开支的概算(含服务管理费)。
  3、征地拆迁服务收取管理费的标准,必须严格执行1980 年市建委“关于承办拆迁工作收取管理费办法的批复”的规定,按征地拆迁费支出总数百分之一点五收取。拆迁管理费计算基数中的拆迁安置房造价,只包括拆迁安置房本身造价,不包括市政建设和商业网点附加费。
  征地拆迁服务单位,应该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完成征地拆迁的全部工作(即从调查情况开始,直至工作全部结束,填写征地拆迁结案表)。如因征地拆迁服务单位人员不足,需从用地单位抽调人员时,其服务管理费,应按市建委批复的规定,由双方协商,按比例分成收取,并写进委托征地拆迁服务的协议。

  三、承办征地拆迁服务协议,应经所在区(县)地政部门审核并经市土地管理局地政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征地拆迁工作。

  四、征地拆迁服务单位办理征地拆迁工作,须在所在区(县)地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五、征地拆迁服务单位符合上述规定服务的,建设银行的有关支行;工商银行的有关分理处(支行),凭市土地局地政处部门盖章后的协议书,支付管理费;否则拒付管理费。

  六、本通知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土地管理局监督实施。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