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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落实企业劳动用工权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10-12 生效日期: 1992-10-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管发字[1992]395号

(1994年10月15日起执行的《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招用人员发布招工、招聘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本文第三条第一款废止)
  为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关于“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的规定,现对实施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地方所属国营企业,除了新建企业和有扩建项目需要新招工人并相应核增工资总额的须经市、区、县劳动局批准外,其它企业因生产和工作需要招收新工人的,由企业自主决定招工数量,劳动部门不再向企业下达劳动计划。

  二、企业自主决定招工的地区范围和对象,除国务院规定和经市、区、县劳动局批准允许从农村招用的人员外,企业应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城镇待业人员或企业的富余人员中招工、招聘。招工的条件应符合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禁止使用童工。企业应与招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到有关区、县劳动局办理招用手续。

  三、下列招工事宜市劳动局不再审批,可由企业自行办理:
  1.用工单位需要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招工、招聘信息的,由用工单位拟定招工、招聘简章,注明在本市范围内的地区招工、招聘(招用农村劳动力的不准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工信息),持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的介绍信,直接与新闻单位联系办理。
  2.用工单位确实需要从外省市城镇户口的人员中招聘具有特殊技艺的人员又不转户粮关系的,可持各主管上级劳动人事部门的介绍信,直接到有关省、市经过当地的劳动部门联系办理。用工单位应与被聘用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满不续聘的,应将被聘用人员送回原居住地。

  四、各区、县劳动局管理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劳务市场),应当同企业加强联系,及时掌握企业的用工信息和本地区的社会劳动力资源信息,并向供需双方发布,提供咨询服务和必要的指导,帮助用工单位解决招工、招聘工作中的困难。可以按照用工单位的委托组织招工、招聘双方直接见面相互选择。

  五、各区、县劳动局应当对企业招工、招聘工作中执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有违反政策的及时纠正。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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