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山区等九个区县建筑行业管理处收取管理费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16 生效日期: 1994-12-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94)京建企字第3号“关于请给予平谷等九个远郊区、县建筑行业管理处收取管理费手续的函”收悉。经市政府同意,房山区、通县、顺义县、延庆县、平谷县、密云县、昌平县、大兴县、怀柔县的建筑行业管理处对城镇建筑企业实行综合管理时,按建筑工程直接费用6‰收取管理费。此项管理费由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区、县建筑行业管理处应持本批复到所在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方可收费。
特此批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