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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黑龙江省统一税务发票价格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29 生效日期: 1996-01-2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发[1996]14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黑龙江省统一税务发票价格的批复》黑价非字[1995]第2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调整后的发票结算价格,及时与省国税局票证站结清贷款。税务部门向用票单位和个人出售发票时,要严格执行一次性加收20%的工本管理费的规定,不得层层加收,违者将严肃处理。
附件: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黑龙江省统一税务发票价格的批复


     1995年12月15日 

黑价非字[1995]第210号
省国税局、地税局:
  你局《关于省国家税务局票证站申请调整印制发票价格的函》收悉。因1995年纸张价格的大幅度上涨,原1994年制定的统一税务发票价格已难以维持,经研究,同意对黑龙江省统一税务发票出厂结算价格予以调整(详见附表)。
  税务部门向用票单位和个人出售发票时加价幅度按照价联字[1995]第29号文件执行。此价格从1996年1月1日执行。
附:1996年黑龙江省统一发票出厂结算价格表
发票名称         单位    联数  组数  单价
黑龙江省统一发票:
1.黑龙江省机动车维修业统一发票   册    3   50     9.89
2.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    册    3   50     9.89
3.黑龙江省旅店业统一发票      册    3   50     8.50
4.黑龙江省饮食业统一发票      册    3   50     8.50
5.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      册    3   50     8.50
6.黑龙江省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    册    3   50     8.50
7.黑龙江省其他经营统一发票     册    3   50     8.50
8.黑龙江省出租车统一发票      册    3   50     6.34
9.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贰拾元) 册   通联  100     3.27
10.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拾元) 册   通联  100     3.27
11.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伍元) 册   通联  100     3.27
12.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贰元) 册  通联  100     3.27
13.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壹元) 册   通联  100     3.27
全国统一发票:
1.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        册   3   50     7.50
2.中国人民银行特种发票        册   3   50     5.10
3.全国联运业货运统一发票       册   5   50     7.89
4.黑龙江省广告业统一发票       册   3   50     3.84
5.原木销售发票            册   6   50     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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