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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禁止郊区乡镇以建设新农村为名、与中央及市属单位合建住宅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6-16 生效日期: 1987-06-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计委
发布文号: 京计基字[87]447号

  最近,发现近郊区的一些乡、镇在建设农村时,违反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土地入股与一些中央或市属单位合建住宅,按比例分房,有的将分得的房屋高价出售。这样做,破坏了城市总体规划,非法占用了耕地,影响了农业生产,扩大了基建规模,造成了房价混乱,是十分错误的。为防止今后再发生此类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农村建设系指以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农村发展所需其它用房为目的的建设。各区县、各乡镇不得以新农村建设为名,占用土地(包括耕地、宅基地等)进行商品房建设或与其它单位以任何形式合建住宅。

  二、新农村建设计划由郊区县计委负责审批。郊区县计委根据当地农民的户数、人口,按国家及市里的有关规定批准总建筑面积,各乡镇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三、严格执行新农村建设用地的审批规定。按照《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属于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新农村建设用地由市规划局审查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属于总体规划以外的郊区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及其它特写地区内的新农村建设用地,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征得市规划局同意,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各级规划部门要根据郊区县计委批准的总建筑面积,下达用地指标。
  凡占用耕地,需征得市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占用基本菜田要征得市农业局同意。

  四、新农村建设资金由乡、镇和农民自有资金解决。不得以建设新农村的名义,以土地为条件吸收中央或地方单位投资合建住宅或办公、业务用房。各区、县计委批准新农村建设的文件,只做为解决农民自住房屋及其它农村发展所需用房的依据,不能做为吸引其它单位投资的依据。中央及市属单位建房,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理。

  五、市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要做好财务监督工作,不符合规定的款项不要拨付或划转;城市规划部门和市土地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的以新农村建设名义非法占用的土地和非法建筑,要按违章占地和违章建设严肃查处;市公用局、市政局、供电局、电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建筑,不得接公用设施及供电、电话设施;市审计局要加强这方面的审计工作。

  六、严格禁止进行房屋倒卖。各单位要按照京发(1986)12号《关于严肃查处朝阳区和海淀区41起违章占地、违章建设和倒卖房屋事件的通报》精神及规定执行,不得私自倒卖房屋。

  七、各郊区县要认真检查、清理所属各乡、镇是否存在上述违反国家规定的现象,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联建”项目,已经开工的要进行清理整顿,按有关规定处理,未开工的一律不许开工。
198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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