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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分局,建设银行各支行、办事处,市属各勘察设计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86)2562号文《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本通知只适用于执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独立核算并允许对外收取勘察设计费的全民所有制勘察设计单位。没有执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事业单位、全民企业单位,以及集体所有制勘察设计单位内部的核算分配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勘察设计单位的盈余按规定上交主管部门10%的问题,经研究决定改为上交主管区、县、局(总公司)2%,其余8%由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代收。代收部分的50%由勘察设计管理处交市财政,另50%作为勘察设计技术开发基金按京政发(1986)97号文件精神办理,实行“集中管理、专户存储”。
上交10%的部分,均应按1022号文件及本补充通知的精神管理使用。由市勘察设计管理处于每年1月将上年这部分费用的使用情况上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各单位的上交办法采取按季预交,年终决算,多退少补的办法。其中由市设计管理处代收的8%部分,请各单位在每季度终了后的10天内,直接交到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
开户行:工商银行南礼士路分理处
帐 号:8902574
四、各勘察设计单位于6月底前填写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报送《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1987年各项基金分配比例核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