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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计委、市财政局、建行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5-20 生效日期: 1987-01-01
发布部门: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局(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分局,建设银行各支行、办事处,市属各勘察设计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86)2562号文《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本通知只适用于执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独立核算并允许对外收取勘察设计费的全民所有制勘察设计单位。没有执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事业单位、全民企业单位,以及集体所有制勘察设计单位内部的核算分配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勘察设计单位的盈余按规定上交主管部门10%的问题,经研究决定改为上交主管区、县、局(总公司)2%,其余8%由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代收。代收部分的50%由勘察设计管理处交市财政,另50%作为勘察设计技术开发基金按京政发(1986)97号文件精神办理,实行“集中管理、专户存储”。
  上交10%的部分,均应按1022号文件及本补充通知的精神管理使用。由市勘察设计管理处于每年1月将上年这部分费用的使用情况上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各单位的上交办法采取按季预交,年终决算,多退少补的办法。其中由市设计管理处代收的8%部分,请各单位在每季度终了后的10天内,直接交到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
  开户行:工商银行南礼士路分理处
  帐 号:8902574

  四、各勘察设计单位于6月底前填写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报送《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1987年各项基金分配比例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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