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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转发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4-27 生效日期: 1987-04-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
发布文号:

市属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交通局、财政局:
  现将交通部、财政部(86)交公路字633号《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部队车辆参加地方营业性运输的,均需交纳运管费。

  二、运管费按经营者营业收入的1%计征,运费与货价并计或与工程费并计的按其应收运费部分计算。

  三、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受市政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行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职权,统一管理全市运管费的征管工作。北京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及其直属的城近郊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和十一个远郊区县所属的公路运输管理所、站负责征收,其它任何单位均不得征收运管费。

  四、运管费是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事业经费,为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运管部门统一征集,市和远郊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比例分级使用的办法。分级使用的比例:
  1.远郊区县留用本区县征集运管费总额的80%,其中区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留用总额的70%,区县交通局集中使用总额的10%。
  2.远郊区县征集运管费总额的20%上交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其中市公路运输管理处集中使用总额的10%,另将总额的10%上交市交通运输总公司集中使用。
  3.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留用直接征集的城近郊区运管费总额的90%,另将总额的10%上交市交通运输总公司集中使用。
  4.市交通运输总公司按全市运管费总额的1%上交交通部。

  五、运管费收支实行予决算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的年度收支予算,要报市交通运输总公司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备。远郊区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年度收支予算要报区县交通局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核备。各级运管部门财务决算报表的报送程序相同。

  六、各级运管部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运管费开支要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年终结余,除按规定列入计划支出的以外,其余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七、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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