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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4-23 生效日期: 1987-04-23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市税三[1987]334号

  一、房产税
  1.关于房屋(包括活动房)估价问题
  凡纳税单位能够提供房价的,可从其价格;不能提供房价的,可按以下标准估价:
  一般楼房可暂按每平方米210元(逾龄旧楼房按平瓦房140元计算);
  砖木结构平房、瓦房旧的按每平方米70元,新建、翻建以及利用古建筑经营的,按每平方米140元计算;
  以上房价是按余值计算的,均不再减除30%;
  活动房因材料各异,造价悬殊较大,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定。
  2.关于由建房单位划拨给商业网点管理部门经营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凡商业网点管理部门将其经营的房产出租给企业(含收折旧费)的,按照应收租金征收商业网点的房产税;以房产入股合营的,由合营企业纳税。
  3.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是否征收房产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自用的房产,应按规定征税。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暂免征收房产税。
  4.关于免税单位的礼堂、俱乐部对外营业应否征收房产税问题
  免税单位的礼堂、俱乐部对外营业,已超出自用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但属于偶尔情况者可不征。
  5.关于对职工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房产纳税问题
  企业租赁、承包给集体或个人经营,其应纳房产税,原则应由产权所有人负责依照规定纳税。
  以上房产税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车船使用税
  1.关于大型拖板汽车如何确定计税吨位问题
  大型拖板汽车,吨位较大,但使用率较低,按全额计税负担偏重,为了照顾其实际情况,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单车吨位在20吨以下(含20吨)的,按实际吨位征收,超过20吨的,对超过部分,按减50%计算征税。
  2.关于特种车(包括吊车、各种工程车)如何计算征税问题
  不能载货的特种车(包括吊车、各种工程车),实在不能比照载重吨位的,暂按车辆自重吨位的60%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3.关于培训汽车司机用的车辆是否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
  使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学'字头车牌培训学员的车辆,可免征车船使用税。用普通车辆培训司机的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4.关于出售早点,为居民送煤等使用的专用非机动车辆,是否征收车胎使用税问题
  出售早点,为居民送煤等使用的专用非机动车辆,依照规定,应征收车船使用税。如纳税确有困难,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程序办理。
  5.关于审批车船使用税(房产税亦同)减税、免税期限掌握问题减税、免税的原因不同,情况比较复杂,减、免税期限不宜过长,一般掌握在一年或一个征期为宜。
  6.关于贫困乡和民族乡能否免征车船使用税问题
  为了支持贫困乡和民族乡的经济发展,尽快脱贫致富和体现党的民族政策,对其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并使用的车辆,暂给予免税照顾。
  7.关于专用于建筑作业、石油地质作业、机场作业、农林牧渔等业的汽车,如沥青装饰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野外工作车等征免问题。
  应根据本市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不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可免征车船使用税的规定办理。
  8.关于客货两用汽车如何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规定精神,本市研定:客货两用汽车,按公共交通部门核发的行车执照记载的乘人数或载货吨位分别计算,合并征收,即乘人数按应纳税额减半计算,载货吨数按载货汽车税额计算。
  以上车船使用税的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规定从198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1987年3月23日 [1987]财税地字第003号
  总局[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又陆续提出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作如下解释和规定: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总局[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规定,'原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三、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四、关于专用汽车(改装车)征免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专用汽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具备特定的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的汽车。凡环卫环保部门的路面清扫车、环境监测车;医药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防疫监测车;民政部门的摈仪车;公安部门的勘察车、交通监理车等,不论是否收费,均免征车船使用税。凡用于生产经营的专用汽车,如流动餐车、液化石油气罐车、冷藏车等均应征收车船使用税。对专用于建筑作业、石油地质作业、机场作业、农林牧渔业等的专用汽车,如:沥青撒布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野外工程车等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规定征税或免税。
  专用汽车根据其功能吨位,参照机动载货汽车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五、关于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征免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车船使用税三年,三年后应按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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