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法发字[1992]223号
东城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贯彻市政府2号令有关问题的请示》(东劳力字(1992)第49号)收悉。你局请示的问题,实质上涉及了街道办事处是否具有劳动行政处罚权,能否独立作出劳动行政处罚行为和劳动行政处罚票据的管理问题。现就这些问题答复如下:
一、街道办事处不具有劳动行政处罚权,不能独立作出劳动行政处罚行为。
目前本市的地方劳动法规和政府劳动规章的各项规定,都没有把劳动行政处罚权授予街道办事处,只是将部分劳动行政管理权授予了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行使劳动行政管理权,应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不能超出其职责权限范围。因此,本市街道办事处不具有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行政处罚权,不能独立作出劳动行政处罚行为。
二、区、县劳动局委托街道办事处执行劳动行政处罚,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委托执行劳动行政处罚权,区、县劳动局必须有书面委托书,并对其实施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
区、县劳动局为了便于劳动行政管理,如确实需要由街道办事处代行区、县劳动局实施部分劳动行政处罚权的,应根据《北京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1990年第35号)第 四条“委托执法,必须经市政府批准”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区、县劳动局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被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不得再行委托。被委托执行劳动行政处罚权的街道办事处,必须以委托的区、县劳动局的名义,并依照委托的权限行使劳动行政处罚权。委托的区、县劳动局必须对被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行使劳动行政处罚权活动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被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负有连带责任。
除法规、规章授权和区、县劳动局委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劳动行政处罚权。
三、劳动行政处罚票据的管理,应以能够独立行使劳动行政处罚权的劳动行政机关集中统一管理为原则,即劳动行政处罚票据由区、县劳动局统一管理和使用,统一向区、县财政局购买。罚没财物全额统一上缴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局不得放弃对其管理的职责。
四、在执行劳动行政处罚时,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区、县劳动局应尽快予以纠正并统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