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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热电厂康复基金和超额劳动补偿费扣除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20 生效日期: 1995-07-20
发布部门: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发[1995]148号
省局黑地税发字[1995]第117号《关于集体热电厂康复基金和超额劳动补偿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下发后,有的市地方税务局和企业反映不提取康复基金的企业修理费用如何处理,经研究通知如下:
  不提取退役机组康复基金的集体热电厂发生的修理费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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