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法发字[1992]22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的管理,保障和促进本市劳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北京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劳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按照本规则做好劳动行政执法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条 劳动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实行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制度。以正卷排序,一卷一号。副卷号码应与正卷相同,并在号码后加注“副”字。
档案案卷的正卷是劳动行政机关立案审理的可以对外公开的文件材料。副卷是不能对外公开的文件材料。审理案件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文件材料,其中没有不宜公开材料的,可以只立正卷。
第四条 劳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从立案之日起,案件承办人必须开始系统收集有关文书,做好立卷的前期准备。案件办理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必须整理案件的全部材料,进行立卷。
第五条 劳动行政执法档案的案卷封面按照文书档案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劳动行政执法档案中的文书正本只存一份。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照片、图纸等证据,应放入证物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物袋上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摄录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
不能随文书立卷的音像证据,必须在备考表上注明录制的数量、内容、时间、摄录地点、责任者和存放地点等内容,并按照音像制品的管理办法管理。
第七条 劳动行政执法档案正卷内的文书,按下列顺序排列:
一、卷内目录;
二、处理决定书;
三、送达回证;
四、登记立案书;
五、各种证据和笔录(分别按时间顺序排列);
六、管理相对人对处理的申辩材料以及提交的证据材料;
七、有关机关移送查处案件的移送函件及有关材料;
八、查阅有关档案材料的调卷和退卷函件抄件;
九、需要移送有关机关查处事项的函件和材料抄件;
十、处理决定需要提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十一、人民法院受理申请的执行通知书抄件以及执行中止和终结等文书材料;
十二、罚没财物收据的案卷存档联;
十三、结案审批登记表;
十四、备考表。
第八条 劳动行政执法档案副卷内的文书,按下列顺序排列:
一、卷内目录;
二、结案报告;
三、评议(讨论)笔录;
四、密级文件抄件;
五、内部请示、报告和批示;
六、举报材料;
七、其它不宜公开的材料;
八、备考表。
第九条 需要补正的劳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执法案件、终止执行执法案件所形成的文书,应当按照执法工作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
第十条 劳动行政执法档案案卷内的文书,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
第十一条 卷内目录,按卷内的文书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填写清楚文件的文号、责任者、题目名称、文件形成日期和页号。没有题目名称的文书要拟定题目名称。文书的题目名称不得随意更改和简化。
第十二条 有关案卷文书的说明,要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并写明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立卷时间。
第十三条 案卷封面及案卷内的文书一律使用钢笔或者毛笔书写。
第十四条 破损文书,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的前面。文书纸面过小或装订影响字迹的文书,用另纸加衬边后再装订。纸面过大的文书,按案卷大小折叠整齐。字迹难以辩认的文书,应当附抄件。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得揭掉。文书上的金属物要剔除。
第十五条 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采用三孔一线的装订方法。
第十六条 档案保管期限,由案件承办人根据有关规定拟定,报主管领导审批。案卷立卷后于次年3月底前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移交时,应当办理移交手续。
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文书,应列入密卷。归档时在案卷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密级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对接收的执法档案进行严格检查,对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立卷人重新整理。
第十八条 执行当场处罚形成的文书,可以视其文书的数量,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分别按月、季、年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199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