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政发[1992]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首都规划委办公室、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关于下放部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权限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2年6月5日
关于下放部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权限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的更快发展,现将下放部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权限的意见请示如下:
一、远郊区县、工业小区的详细规划(《工业区详细规划〈六图两书〉要求》见附件一)和乡、集镇、新农村的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由区、县政府依据市政府审定的总体规划、县域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和审定,报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规划设计院备案。
二、远郊区、县在经批准的工业小区内、建设区、县属项目及与中央、市属单位合建工业项目,其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由区、县政府依据规划负责审批,分别报市规划局、首都规划委办公室备案。凡属在风景名胜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河道以及铁路沿线等重要地区安排区、县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需征得市规划局和市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区、县政府按规划要求负责规划审批,报市规划局和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远郊区、县住宅开发区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方案(《居住区详细规划〈六图两书。要求》见附件二),依据县、镇的详细规划,由区、县政府审定,报市规划局、市规划设计院备案。
四、规划市区范围外的海淀区山后地区、丰台区永定河以西地区区属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审批,依据乡域规划分别由海淀区、丰台区政府按远郊区、县的办法审批,报市规划局和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五、各区政府参与规划市区内综合开发区和危旧房改造区的规划方案审查。
六、远郊工业开发区所需建设用地、市政府酌情一次性批准300-700亩。由市规划局一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体项目的用地,由区、县政府审批。
为更好地利用土地,发展经济、保护生态环境,乡镇工业企业都要在工业开发区内按规划集中建设,各区、县政府不得再批准分散占用土地(含非耕地)的乡镇工业企业。
七、区、县政府立项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保方案,除城市自来水厂水源防护区、地面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项目外,由区、县环保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报市环保局备案。
八、区、县综合开发区和危旧房改造的工程及其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开工计划,由区、县建委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并依据市建委确定的年度开工总规模负责审批,报市建委备案。
九、区、县属建设项目施工及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由区、县建委负责。
十、建设工程的上水、下水、煤气、热力、电力、电信、园林、绿化等专业设计和施工,由总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选择分包
单位。各专业主管部门要负责监督和工程验收。
十一、区、县所属施工企业招用外地建筑劳务人员,由区、县建委依据市建委审定的年度用工指标审批、管理。
十二、国家、市级重点工程和重要工程,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监督,其它工程由所在区、县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撤销原设在施工企业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加强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力量。
十三、各区、县自筹资金新建的自来水厂、供热厂、煤气厂和污水处理厂等,由所在区、县经营管理,其管理机构和经营方式报市主管局备案。
十四、凡居住区都必须建立综合经营服务管理机构,由所在区、县政府统一领导。
十五、远郊区、县境内的公共交通事业,由所在区、县政府按有关规定审批和管理。
十六、对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申报和运营,由所在区、县政府依据市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发展计划和有关规定审批、管理,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十七、区、县所属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由区、县政府审批,报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备案。
十八、审批权限下放后,各区、县及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履行职责。
十九、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在收到备案文件后10天之内,有权依法变更其审批结论,逾期末提出异议的,即自行生效。
二十、凡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尚未开工的不得安排开工,已经开工的要责令停工,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工业区详细规划〈六图两书〉要求》《居住区详细规划〈六图两书〉要求》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199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