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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会、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黑龙江省工会企业执行国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08 生效日期: 1995-06-0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工会
发布文号: 黑工联[199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原则及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会企业实际情况,对工会系统兴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审核,工会兴办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农垦系统工会兴办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场、分场、队工会兴办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以及农工的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及工会职工技协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经营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三)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减免税规定如下: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歼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四)工会组织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五)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
  (六)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二、以上优惠政策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凡属于原优惠政策延续的,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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