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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校办企业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1-17 生效日期: 1987-01-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企[1996]53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我市对校办企业自开展认证和年检工作以来,在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清理假校办企业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最近,北京市政务信息专刊第80期刊登的北京市审计局对校办企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审计,其中涉及减免税的管理问题应引起市局的高度重视,为此现对校办企业减免税的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区、县地税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在今后的校办企业认证和年检工作中,要严格按京地税企[1995]139号文件执行。不得因校办企业对学校有投入就放松对校办企业的管理,放宽认证、年检的条件。

  二、要进一步加强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根据财务制度和税法的有关规定,要规范其财务核算减免税款要按规定单独列帐反映。凡财务核算混乱,不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的,不能予以年检,并按《关于对校办企业认证、年检中的不合格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6]297号)办理。

  三、要加强对校办企业的检查工作。各区、县地税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校办企业的互查工作。在互查的基础上,地税局会同区、县教委进行抽查,凡查出有问题的企业,限期改正,否则取销校办企业减免税资格。

  四、建议市教委组织开展各区、县间校办企业的互查工作,并形成制度长期进行,及时发现、纠正问题。主 题 词: 企业所得税,校办企业,管理,通知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专刊第80期(1996年9月5日)
  校办企业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经对海淀区10个校办企业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一、注册资金不实。如有4户企业的注册资金合计170万元,其中160万元不真实;二、资产不实,有的企业对无法收回的款项不作坏帐处理,长期挂帐,形成潜亏;三、一些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其他单位或个人,而这些单位或个人所办的企业借助校办企业名义逃税,94―95年,有4户企业逃所得税71万元;四、多列费用,减少企业积累;五、截留、转移销售收入。胡昭广同志就此批示:请耿学超同志组织专题研究,恐怕不只海淀如此,这个问题可能具有普遍性,不及时抓,后患无穷。(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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