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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引进资金技术名优产品优惠措施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5-18 生效日期: 1995-05-1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发[1995]42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关于引进资金、技术、名优产品的优惠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5年5月18日

       黑龙江省关于引进资金、技术、名优产品的优惠措施
  为进一步发展省际间经济联合,提高企业素质,发展优势产业,促进经济繁荣,特制定引进资金、技术、名优产品优惠措施。
  一、省外生产名优产品的企业,到我省租赁、兼并亏损企业,从租赁、兼并之日起,采取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返回方式,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在我省兴办开发资源企业,其投入占企业资产50%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采取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返回的方式,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在我省兴办深加工企业,其投入占企业资产50%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采取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返回的方式,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二、省外用出口创汇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到我省边境口岸经济开发区兴办以出口为主的生产企业,其投入占企业资产50%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采取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返回的方式,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其投入是独资的,从投产之日起,除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外,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易货换来的商品,除按规定由专营部门收购外,由企业自行销售。

  三、省外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和专利技术作为投入,到我省兴办出口创汇型或技术先进型的合资、合作企业,按投入比例高10%分配企业税后新增利润。

  四、省外用名优产品作为投入,到我省兴办合资、合作企业,按投入比例高20%分配企业税后新增利润。

  五、省外用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名牌产品和传统名牌产品到我省兴办合资、合作企业或联牌生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按投入比例高30%分配企业税后新增利润。

  六、省外来我省领办、承包集体、乡镇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其投入占企业资产30%以上的,除按投入比例分配企业税后利润外,对引进名优产品使我省企业经济效益有显著提高的,由受益企业再从税后新增利润中拿出10%-20%重奖直接有功人员。

  七、省外用资金、技术、名优产品在我省兴办独资、合资、合作、补偿贸易企业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由计划部门优先列入计划给予安排;占用土地的出让金,按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基准地价优惠20%--40%,但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时,需补交出让金的优惠部分。

  八、鼓励省内外的各界人士,为我省引进资金、产品、技术、设备“牵线搭桥”。对引进省外资金、产品、技术、设备的中介人,由受益企业报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实际引进资金(产品、技术、设备折合成资金)的1%--3%给予奖励。具体支付办法是:引进的省外资金、产品、技术、设备等按合同数额和期限投入后,由受益企业支付给中介人应得奖励的60%,企业投产后再支付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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