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民基字[1994]第255号
市政府:
根据市人民政府对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医疗补助问题的请示》批复的精神,现决定提高居委会干部和退离老积极分子的生活补贴标准;对无固定收入的居委会干部和退离老积极分子实行部分医疗补助统筹。两项补助经费由市、区(县)、街(乡镇)各负担三分之一。
对离开居委会工作岗位不够定期补助条件的居委会干部,给予一次性补助。为了便于工作,这次作了原则性统一规定,其资金按原开支渠道执行。
家委会干部补助标准应参照此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其所属单位解决。
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在职居委会干部补助标准:
1.无固定收入的居委会主任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100元;副主任和委员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90元。
2.离退休人员担任居委会主任。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5元提高到90元;副主任和委员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5元提高到80元。
二、已退离居委会的老积极分子补贴标准:
1.连续在居委会工作满15年至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补贴30元。
2.连续在居委会工作满21年至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补贴40元。
3.连续在居委会工作满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补贴50元。
三、离开居委会工作岗位一次性补助标准:
1.在居委会工作满两届的居委会干部(正、副主任、委员,下同)一次性补助300元。
2.在居委会工作满三届的居委会干部一次性补助400元。
3.在居委会工作满四届的居委会干部一次性补助500元。
四、医疗补助统筹:
1.补助对象:无固定收入的居委会干部;退离居委会无固定收入并享受补贴的老积极分子。
2.补助标准:每人每月20元。
3.补助办法:区(县)、街(乡镇)补助部分可随生活补贴按月发给本人;市统筹部分作为居委会干部大病补助,由市民政局统一掌握使用。
以上补贴标准从1994年7月份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