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国税发[1998]157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管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的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哈尔滨铁路局运输多种经营企业(含外经企业,以下简称多经企业)199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暂由哈尔滨铁路局多种经营发展中心,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加格达奇铁路分局多经分处为纳税人,税款按季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汇总缴纳的多经企业范围确定为:
(一)由哈尔滨铁路局多种经营发展中心汇总缴税的企业包括局多经中心直属,附属的多经企业以及哈尔滨铁路局,分局所属的外经企业。
(二)由各铁路分局多经分处汇总缴税的企业包括纳入多经分处汇总决算内的多经企业。
(三)凡“七五”铁路大包干前和目前已按规定就地缴纳所得税的多经企业仍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属汇总缴税范围内的企业。
(四)汇总纳税企业的范围一经确定,不得改变。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汇总纳税范围的,由哈尔滨铁路局多种经营发展中心报省国税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汇总纳税的监管级次确定为:哈尔滨铁路局多种经营发展中心、哈铁工程处、齐铁工程处、铁路分局直属,附属的独立核算的多经企业,铁路分局所属的站(段)多经管理机构。
四、在国家没有作出统一的工效挂钩规定以前,多经企业可继续执行原工效挂钩办法。对新增的工挂单位及个别需调整系数的单位(或全部重新核实工资指标),由省国税局会同铁路有关部门进行核定。
五、哈尔滨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的总机构管理费,由哈尔滨铁路局多种经营发展中心报省国税局审批。
六、各地要严格区分汇总与就地缴税多经企业的范围,并按照国税发[1995]198号,国税发[1996]172号等文件规定做好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