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无线电管委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收取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管理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8-12 生效日期: 1986-08-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中央在京直属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检查所):
  为促进无线电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充分合理地利用频谱资源,有效地维护首都空中电波秩序,切实地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对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和需要保护电磁环境的无线电收信设备以及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科研、生产、销售、进口手续的收取无线电注册登记费和管理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申请办理科研、生产、销售、进口、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和其它无线电发射设备执照、使用证书或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标准见附表一)。
二、 除中央和市党政首脑机关(以上不包括所属各职能部门)、驻京部队、武装警察、民兵组织(限军队制式电台)、公安、安全、法院、检察院用于公务的无线电台(站)和邮电、气象、水利、广播电视部门专门用于战备、气象预报、抢险救灾、公众广播电视的无线电台(站)外,均应缴纳无线电管理费(标准见附表二)。
三、 邮电公众无线电通信和行政机关、无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设置使
四、 外国、港澳地区、华侨驻本市的各种代表机构(外交代表机构除外)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个人;临时来京的经济、贸易、文化、体育等各种团体及个人,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者,均应按规定缴纳无线电管理费(标准见附表三)。
五、 个人(包括个体专业承包组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按《无线电管理费收费标准》的200%收取无线电管理费。
六、 无线电管理费以使用年度计算,六个月以内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按一年计算,每年第二季度验证缴费,逾期不缴纳者,按月增收滞纳金5%。
七、 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实行,其中一九八六年无线电管理费按半年收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