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6 生效日期: 2003-07-16
发布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大财法[2003]214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部门要求明确医疗机构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的对非营利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仅指机构自身的各项税收,不包括个人从医疗机构取得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应税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在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的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在医疗机构任职的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的规定执行。 
  三、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残疾人、转业军人、随军家属和下岗职工等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仍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