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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18 生效日期: 1998-05-1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经贸资联发[1998]140号

各市(地)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文)的通知要求,促进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用足、用好优惠政策,现将《黑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鼓励企业用足用好优惠政策,加强管理,防止骗取税收优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主要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中对共生、伴生矿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和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或再生资源为主要原料,进行回收与利用,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规定要求,具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力的企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辖区内的一切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执行。国家、省里现行的优惠政策文件有《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1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4]008号)、《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减免税管理的通知》(黑国税联发[1996]012号)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有健全的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机构及人员,并有完备的财务、物资、质量、能源、安全、环保等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及相应的计量检测手段。

  第五条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推广应用价值。

  第六条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组织生产,对没有上述标准的产品,必须制定企业标准。

  第七条  对所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应做到合理利用资源,不破坏资源,不造成新的污染,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八条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地)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条件、生产工艺、产品配方、技术水平等进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地)经贸委签发认定意见。

  第九条  对于工艺技术、产品配方复杂、检测水平要求较高的企业(项目),市(地)级组织认定有一定困难的,可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认定,签发认定意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对认定的综合利用企业(项目),有关部门应重点扶持,优先立项。

  第十一条  省、市(地)经贸委不定期的组织对已认定的企业(项目)各项指标进行检查,对企业不按认定规定进行生产而影响综合利用效益的要限期次正。

 

第五章 税收管理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可根据经贸委签发的认定意见对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税法规定的,给予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不符合的按税法规定征税。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除涉税内容外,由黑龙江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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