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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执法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4-28 生效日期: 1986-04-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和下达一九八六年拟定法规草案、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本市的执法工作,保证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现再作如下通知,望认真执行。
  一、各区、县、各部门必须把执法工作作为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由主要领导同志亲自研究布置执法工作,带头检查执法情况,积极支持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工作,保证其严格执法。

  二、完善执法工作制度。今后,在制定法规、规章的同时,即应认真研究制定保证法规、规章顺利实施的细则、处罚程序、检查监督办法等配套性制度,逐步做到与法规、规章同时发布。已经公布的法规、规章,执法工作制度不完善的,要迅速完善。市政府法规中心要认真加强执法工作情况的调查研究,制定统一的执法检查制度,使执法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区、县、各部门要有计划地培训执法人员,组织他们学习法律、业务知识,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新增执法人员,须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执勤。要建立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制定执法人员工作守则,明确文明执法具体要求,认真进行考核。要加强执法人员遵纪守法的教育,坚决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各级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执法队伍的监督检查。

  四、搞好执法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凡由几个部门共同负责执法的法规、规章各执法部门应明确分工,既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权限,又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好工作。凡主要由一个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执行的法规、规章,负责部门应主动有关部门加强联系,搞好衔接,配合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支持。总之,在执法中现问题时,执法部门之间都应主动及时地协商解决,绝不允许从本位出发,以种种口,拖延扯皮,贻误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政府)要充分发挥法中的综合协调作用。市政府各委、办的法制机构,要协助领导和有关局搞好协调作。

  五、加强法规、规章的解释工作。法规、规章中规定负责解释工作的部门,应认真对待法规、规章具体应用中的解释工作,对容易引起歧义、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要认真研究,作出明确的、统一的解释。除法规、规章中规定的负责解释工作的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解释均无法律效力。

  六、加强执法检查的计划工作。为使执法检查有计划地进行,从今年起,市政府每年制定全市重点法规执法检查计划,由各执法部门认真落实,主管委、办督促执行,并由执法部门将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市政府。
  重点检查以外的法规、规章,由各执法部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报送主管委、办,并同时抄送市政府法规中心。对执法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应列入本部门、本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向市政府报告。
  执法部门对新发布的法规、规章,在施行半年后,应即全面检查一次执行法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市政府。
  今年全市执法检查的重点项目(名称附后),各执法部门应即进行布置,并将具体工作安排情况(包括力量组织、工作进度、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及完成时间等)于五月十五日前报送主管委、办,抄送市政府法规中心。
  市政府法规中心要切实掌握重点项目的检查进度,及时汇总情况报告市政府。
  近年来,本市立法步伐逐步加快,法规、规章数量不断增多,要逐步做到各项工作都有法可依,法规、规章还将增加。大量法规、规章制定后,关键在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法规、规章真正发挥作用。
  各级政府和各工作部门一定要坚持不懈地抓好执法工作,保证法规、规章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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