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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27 生效日期: 1998-04-2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联发[1998]4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个体户、私营企业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国办发[199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期定额。
  随着个体经济不断发展,个体户规模和经营情况不断变化,对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不建帐或不设帐簿的个体户,主管税务机关要依照核定定额程序,每年搞一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期定额,对变化较大的一年可搞两次。定期定额户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经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并负责调整定期定额和征收税款;定期定额户缴纳的营业税的应纳税营业额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益额或附加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并负责调整定期定额和征收税款。各地要加大定额调整力度,提高定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平衡建帐户与定额户的税负,配合好建帐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坚持定额对标和公开办税制度。
  在核定调整定期定额工作中,要坚持以法治税、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在市、县范围内要按行业、分地域制定每个行业等级最低定额标准和划分定额等级标准,按照核定的应税经营额或营业额、收益额或附征率对标定额等级标准,使定期定额规范、公正。同时要坚持对核定调整定额及纳税情况公开张榜公布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使定期定额及纳税情况真实、合理,促进个体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三、加强建帐与查帐征收管理。
  私营企业要建立复式帐,实行查帐征收税款。个体大户达到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建立复式帐标准的要建立复式帐,实行查帐征收税款;达到建立简易帐标准的要建立简易帐,实行查帐征收与核定征收税款相结合;对未达到总局规定建帐标准的,而省局规定建帐的个体户,要建立简易帐,要加强宣传引导建帐建制,实行查帐征收与双定征收税款相结合。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个体私营业户,由国税局负责督促建帐与管理,成本费用列支由地税局审核,办理申报纳税时要分别向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会报表和纳税资料。缴纳营业税的个体私营业户由地税局负责督促建帐与管理,办理申报纳税时只向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会报表和纳税资料。

  四、落实完善申报纳税制度。
  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运行,加强户籍和应征税款全额管理。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征收部门对每月申报纳税户数,应征税款的增减变化要搞准、搞清;检查部门对每月户数、应征税款变化要查清,发现偷逃税问题要及时严肃依法处理,进而形成监督制约运行机制,堵塞征管漏洞。

  五、加强“两簿”建制管理模式。
  定期定额户必须按规定建立和使用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对“两簿”使用的辅导检查,促进“两簿”和纳税资料完整准确。

  六、依靠党政领导,加强部门配合。
  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税收工作的难点、重点,建帐建制与查帐征收、重新核定和调整定期定额都是十分复杂的工作。税务机关要及时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紧紧依靠党政领导,取得重视和支持。同时要和当地公安、工商部门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国税、地税要团结协作、互相支持,各司其职,使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征管质量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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