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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局关于提高北京市中等师范学校、中小学、市立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学行政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4-22 生效日期: 1986-04-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
  我市中小学和中等师范学校现行的教学行政费标准(即办公费、教学费、图书费开支标准,下同)是一九八一年制订的试行标准。几年来,由于物价调整,学校的常用物品涨价,日常开支标准提高,以及开支内容增多;特别是学校使用电教设备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和增加计算机课程等新的教学活动内容以来,教学行政费用增长很多,原订的教学行政费开支标准已不能保障教学、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经过调查研究和分析测算,我们制订了新的中等师范学校、中小学、市立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行政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新的教学行政费标准自一九八六年四月起执行,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 为便于学校掌握教学行政费开支标准,方便计算,新制订的标准在计算上进行了改革,将原教学行政费中的办公费(包括电话月租、厕坑水费补助和设备维修等)、教学费、图书费等三项经费合并,统称教学行政费,按一个标准计算(学校安排使用时,对办公、教学图书三项开支均应兼顾);把原来按班计算的方法,全部改为统一按学生人数计算。

  二、 对农村小学学生人数少的又不宜合并的学校,为保证其基本需要,全校在校学生不足五十名的,一律按五十名计算教学行政费。

  三、 中学、小学、工读学校和盲聋哑学校,按市、区(县)招生计划招收的住校生,按住校生人数,每生每月另外补助水电费、炊具维修费和清洁用具费一元五角,全年按十个月计算(即寒暑假不补助)。

  四、 教学行政费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的经常性的基本开支,各区(县)财政、教育部门安排分配教育事业费预算指标时,应按标准优先予以保障。

  五、 市、区(县)属重点中、小学的教学行政费除按上述标准执行外,各区(县)可根据学校的规模、设施等具体情况,自行制订重点学校教学行政费补助标准,并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备案。

  六、 提高教学行政费开支标准所增加的经费,全部由市财政负担,在核定各区县包干基数时一并解决。
  今后,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关于教育经费“两个增长”的要求,为适应教育要三个面向的需要,将随着教育经费的增加、物价的调整,相应地调整学校的教学行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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