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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19 生效日期: 1994-08-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发[1994]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1994年7月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全面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制定了用人单位应遵守的劳动标准和行为规范,是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在本市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区县、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劳动法》当做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当前,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动员用工单位和职工学习《劳动法》,使用工单位和广大职工掌握《劳动法》的精神实质,熟悉《劳动法》的各项规定。各单位领导人要带头学好《劳动法》,宣传《劳动法》,为《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创造条件。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介的作用和其它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劳动法》,使其家喻户晓。

  二、要把贯彻《劳动法》同推动劳动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今年劳动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加快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全面推行区、县一级的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在本市初步形成社会保障体系。各类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加快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步伐。

  三、依法调整劳动关系。要在贯彻《劳动法》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劳动行政监督检查制度。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解决劳动纠纷和矛盾,以充分调动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积极性。

  四、各用人单位要以贯彻《劳动法》为契机,增强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自觉性。要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劳动法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应立即纠正。要纠正有法不依、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错误,同时也要督促职工履行义务。各级工会要积极履行《劳动法》赋予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加强对职工进行《劳动法》的宣传教育,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在宣传《劳动法》的过程中,教育广大职工群众自觉树立依法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观念,学会运用《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解决与用人单位的矛盾,努力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六、加强对《劳动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统一组织、协调执法力量,培训执法人员,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工会的监督职能,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切实保障《劳动法》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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