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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推进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1-22 生效日期: 1991-11-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筹发字[1991]486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各外商投资企业: 北京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社会统筹办法,开展对退休职工以社会化为主的管理服务,有助于解除中方职工退休养老的后顾之忧,减轻企业负担,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办法,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现将有关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性公司、乡镇企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与外商合资(合作)的企业中城镇户口的中方职工均列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范围,并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筹发字【1988】559号)以及《贯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筹发字【1989】158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参加退休养老基金统筹.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要按《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以及《关于缴拨城镇临时工养老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筹发字【1988】551号)文件的规定,由个人及用工单位缴纳临时工养老保险基金.
  二、外商投资企业中属于中方投资(经营)者全部职工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合资(合作)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职工,不得列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对象.他们仍按原企业所有制继续参加我市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统筹退休费用之外的费用,如原企业保留法人地位的,由原企业承担;原企业已不保留法人地位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企业主管部门在审定所属单位与外商合资(合作)方案时,应将原企业退休职工安置管理办法报市劳动局审批. 本通知下发前,已将合资(合作)前退休的职工列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对象的,应将其划出.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严格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计提退休养老统筹基金.

  四、外商投资企业留存的工资总额4%的养老基金,除目前已明确可支付退休、退职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外,现增加以下支出项目:
  1.经市劳动局批准,试行以职工个人工资总额计发退休费的企业,按规定应由企业负担的退休费;
  2.企业离休职工的离休费用.
  以上各项,应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并应单独建帐,年终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报送决算.除此之外,工资总额4%的养老基金也可用于建立企业中方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节余部分仍应在企业专项存储,不得挪用.

  五、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因故提前解散时,在资产清算过程中,不得运用留存企业的工资总额4%的养老基金.届时,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收缴后,上缴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统一管理.

  六、凡已参加我市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市劳动局批准,中方职工可以实行以职工个人工资总额做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的试点.

  七、为保证统筹基金的按时、足额缴拨,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统筹基金报表的企业以及无故中断报表的企业,各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应以上期报表' 上缴统筹基金'栏中金额或同期企业劳动工资报表中工资总额数据为依据,按规定进行收缴.对经常不按规定时间报送统筹基金报表,影响统筹基金汇总、缴拨的企业,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除按上述方式进行收缴外,还应予以通报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北京市劳动局
199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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