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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30 生效日期: 1994-09-3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现将《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关系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同时要加强对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实施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要积极妥善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重要商品。为促进粮食生产稳步增长,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加强粮食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4]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确保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
  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是稳定粮食市场,安定大局的重要物质基础。国务院国发[1994]32号文件规定,粮食部门必须收购社会商品粮的70-80%,国家下达我省粮食收购计划为75亿公斤。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省委、省政府决定1994年国家粮食定购任务仍保持40.6亿公斤(小麦11.22亿公斤,水稻5.92亿公斤,玉米12.61亿公斤,大豆10.85亿公斤)不变,其余34.4亿公斤粮食随行就市收购。
  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的责任,是粮食生产者应尽的义务,关系到全省市场和粮价的稳定,关系到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和省内粮食购销平衡,也关系到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各级政府和农场总局、劳改局、劳教局必须按品种、按数量完成。为此,实行政府分级负责制,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由省政府下达给行署和市政府及农场总局、劳改局、劳教局;行署、市政府及农场总局、劳改局、劳教局下达给县(市)政府及农场管理局或农场,逐级落实到乡(镇)村、生产单位和农户。定购粮收购要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收购价格和检验标准。为发展“两高一优”农业,促进小麦改良品种,对小麦收购实行优质优价。为了确保粮食定购任务的完成和粮食加工转化、过腹增值的需要,在定购粮收购期间,粮食市场要因地、因品种、因时制宜,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管理。在1994年粮食年度内,水稻以县(市)、农场总局、劳改局、劳教局为单位,完成定购任务后放开市场,适当控制水稻出省,扩大大米出省比重,实现加工增值;大豆以县(市)、农场总局、劳改局、劳教局为单位,完成定购任务后放开省内市场,在满足粮食、供销、乡企等油脂加工企业的原料后,放开省外市场;玉米、小麦以行署、市、农场总局、劳改局、劳教局为单位,向省政府作出完成定购任务书面保证后,可以随时收购,随时放开市场。对定购任务以外的34.4亿公斤粮食,由各行署、市、县政府按照随行就市的原则,组织粮食部门收购,确保完成。完成75亿公斤粮食收购计划后,对农民手中的余粮,粮食部门也要积极收购,价格随行就市。粮食收购要着眼于生产,保护产区和农民的利益。

  二、组织好省内产销区购销衔接,安排好人民生活,保证市场和粮价的基本稳定
  国营粮食企业收购的国家定购粮,全部用于保证省内市场供应,粮权属省,实行计划管理,各地无权动用。各级政府要组织粮食部门搞好购销衔接,安排好城镇居民和灾区农民所需口粮供应,特别要保证军粮和工矿区职工、大专院校学生、低收入居民的口粮供应,销售价格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省内粮食市场安排按照明确市场责任、区域总量平衡、定购与市场供应挂钩、搞好品种调剂、执行省内调拨价的原则组织实施。
  明确市场责任。各地的粮油市场由各级政府负责,妥善安排粮食市场所需粮源、资金、运输等,确保市场和粮价的基本稳定。各级粮食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要认真担负起稳定当地粮油市场的责任。
  省内区域总量平衡、定购与市场供应挂钩。以行署、市为单位,把国家定购任务与当地市场供应挂钩,按省核定的指标,安排好本地市场,余额部分由省安排调出。因定购总量不足或经省政府批准因灾减免定购任务,安排市场有困难的地方,由省帮助安排调入。除此之外,完不成定购任务或不执行计划调拨而减少的粮源,由各地自行负责筹集。粮食年度末,由省政府同各行署、市政府签订确保粮油市场稳定的责任状,落实各行署、市的区域收支计划,由产销双方签订完成调拨计划协议,并要认真组织实施。为了促进粮食由产区向销区流动,对定购任务以外的粮食,省粮食局要定期召开粮食产销定货会,由省和各地粮食批发市场组织产销双方直接见面,签订购销合同,进行现货交易,调剂产销余缺。
  搞好品种调剂。省依据上年城镇居民口粮的实际消费水平,适当考虑增减因素,核定各地所需品种数量,余缺由省调剂,由各地包干使用。
  执行省内调拨价。由产区调往销区的定购粮食由省制定调拨价格,并实行季节差价,发生的运费、中转费由用粮单位承担(具体办法另定)。
  为确保市场和粮价的稳定,在完成粮食定购任务以后,收购余粮要随行就市;一旦出现卖粮难,要积极组织收购,以保护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当市场粮价过高时,要按照国家或省政府确定的价格,通过国有粮店公开挂牌的方式抛售,平抑粮油价格,保护消费者利益。按国家或省政府规定抛售的粮食发生的价差支出,从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具体办法另定)。

  三、加强市场管理,掌握批发,放活零售,强化市场体系建设
  加强市场管理。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各级政府要组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粮食、物价、公安、税务等部门参加的工作组,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欺行霸市、哄抬粮价等扰乱粮食市场的行为要严加惩处。
  掌握粮食批发。今年,要对粮食批发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重新登记。以国有粮食企业为主,允许经过重新登记的其他粮食批发企业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粮食批发企业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一定的资信和资金;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包括固定场地、仓容和检验手段等;有一定的库存量,并承担社会责任。对乡镇企业、农村供销社、农村粮油购销站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经营条件上可适当放宽。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新登记手续。具体办法由省工商、粮食等部门制定。今后,对申请经营粮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要严格按条件掌握审批。铁路、交通部门要保证国家的外调粮、出口粮、救灾粮和市场调节粮的发运。对随行就市的粮食收购,银行和铁路、交通部门也要在资金、运输等方面给予支持。
  放活零售。主要是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坚持办好国有粮店,搞活粮食零售,方便群众。粮油集贸市场常年开放,允许农民在市场上零卖自产粮食和有营业执照的专营或兼营粮食的零售副食店、个体粮食经营户在市场上零卖粮食,以丰富粮食品种,调剂余缺,活跃市场。粮食零售企业原则上要从粮食批发企业进货,享受批发价格。
  强化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粮食批发市场要立足于搞活。总的原则是积极发展粮油初级市场,巩固发展批发市场,逐步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油市场体系。要以农村乡镇集散地为中心,以粮店、粮库为依托发展农村粮油市场,允许农民之间、农民与城镇居民之间在市场上进行粮食零星交易。目前,全省大部分市县已建立了粮食批发市场,还有部分市县尚未建立。已建立的要继续抓好市场的配套设施建设,进一步加以完善;尚未建立的要抓紧建立,今年秋粮上市前挂牌营业。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的重点是抓好运行,通过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吸引进场交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以保证进场交易。省内经过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注册的粮食批发企业,可以到农村直接采购粮食;外省到我省采购粮食必须进入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不准直接到农村、农场采购粮食,严格场外交易,杜绝偷漏税费,违者要严肃处理,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还要搞好服务。产区粮食批发企业要进场交易,为销区采购提供粮源。粮食批发市场要为进场交易的客户提供价格信息,开展购销、运输、结算等代办业务,监督合同兑现,保证公平、合理的正常交易,搞活粮食市场。凡在批发市场成交的粮食,金融部门要优先供应资金,铁路、交通部门要在运输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四、积极筹措资金,确保粮食收购和销区买粮资金的供应
  各级政府要在粮食收购旺季到来之前,组织有关部门积极筹措资金,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对定购粮、专项储备粮及收购的其它粮食所需资金,要优先安排,保证供应,不给农民打“白条”。各有关银行要积极筹措资金,保证粮油收购。财政部门应拨的资金要按计划及时足额拨补到位。粮食部门要做好粮油的调销工作,积极收回货款,禁止企业多头开户、资金“体外循环”,确保销售货款及时回笼。要认真清理、压缩不合理资金占用。粮油收购所需银行贷款,统一由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它银行办理,实行规定的优惠利率。省内销区到产区购买粮食,是统一安排省内市场,实现粮食总量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销区采购粮食所需资金,各级政府要组织银行、财政、粮食等部门积极筹措,保证及时、足额到位,绝不能因为资金不畅而使销区采购粮食受到影响,发生市场波动。国有粮食部门的粮油加工、储存、调拨、销售、进口和发展多种经营等所需资金,均由农业发展银行和其它银行提供。

  五、加强储备粮管理,建立健全地方粮食储备调节体系
  国家粮食储备制度是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我省是粮食储备大省,加强国家储备粮油管理是各级政府和粮食部门的重要任务,因此,要本着“一符合、三专、四落实”的要求,加强储备粮油管理。国家储备粮油权属中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级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要坚决服从国家调度,对不服从调度的,要相应取消储备资格,收回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要逐步将分散储存的国家储备粮适当向国家储备库和交通便利的大型库集并;要建立和完善定人定岗、定期清查、离任交接等制度,全面检查库存,切实做到帐实相符;要按储备粮油的保管年限,定期推陈储新,搞好轮换;要加强对储备粮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要逐步建立以省级为主的省内储备调节体系。省级储备粮规模为10亿公斤。省内主要销区也要根据本地的实际需要,建立一定规模的粮食储备。提倡藏粮于民,逐步形成全省多层次的粮食储备调节体系。地方储备粮要参与市场流通,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吞吐调节。

  六、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深化粮食企业改革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32号文件规定,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粮食经营要逐步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两条线”运行机制,业务、机构、人员彻底分开。这项工作待国家下发具体办法后,由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粮食购销价格的通知精神,从1994年6月10日起,国家调整粮食收购和销售价格,并实行购销价格联动,国有粮食企业已开始走向保本微利经营,因此,省将从1995年1月1日起相应调整对粮食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取消对市县粮食企业亏损包干指标。按照粮食经营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两条线”运行机制的要求,采取以下财务配套措施:(一)取消对粮食商业性经营的亏损补贴,由粮食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二)对承担政策性经营的粮食及管理机构仍由省实行费用补贴:对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的国家专项储备粮、特种储备粮,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继续由省财政对粮食企业实行费用和利息补贴;对供应军供粮发生的差价和费用,按国家和省各负担50%的规定给予专项补贴;对县以上粮食主管部门的经营开支,由同级财政核定标准专项补贴;对粮食商业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1997年底以前,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以后逐步转为企业负担。(三)省收回的粮食亏损包干指标,从1995年起,在五年内平衡每年递减20%,剩余部分扣除已定的政策性补贴及粮油提价定向补贴后,分别转为粮食风险基金、粮食转化资金和处理历史挂帐资金。(四)对粮食企业上交的所得税,扣除已核定的县以上粮食主管部门经费后的余额,全部作为粮食风险基金,由省匹配给市、县。
  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对粮食财务工作的领导。对审核认定的粮食企业1991年粮食年度末以前的财务挂帐,根据财政部、审计署、内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认真清理粮食财务挂帐问题的通知》([94]财商明字8号)精神,按照“谁欠谁还”的原则,由市、县政府制定偿还计划,落实资金来源,保证在5年内按计划足额归还。为了保证兑现国家对我省粮食政策性挂帐实行停息政策和帮助处理历史挂帐的奖励政策,要继续实行市、县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粮食企业不亏损、不挂新帐,并按计划归还老挂帐的保证书。省政府继续兑现奖惩政策,以市、县为单位当年不准发生亏损挂帐,发生的由市、县自补;对当年做到不亏损、不挂帐,并按计划足额偿还历史挂帐的,省将增拨部分资金,帮助处理历史挂帐。对挂帐中的政策性部分,报国家批准后给予停息照顾。具体办法,待国家正式批准后,另行下达。
  各级粮食行政部门要引导国有粮食企业,改变目前收储、加工、销售各自为政、小而散的状况,提倡库、厂、店合一,使其有机地结合起来,实行工商、批零、购销联合,充分发挥群体优势,提高规模效益。要加强经营管理,减少环节,降低费用,提高经济效益。要加强对粮油加工的行业管理。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应主动承担城镇居民和农村缺粮农民的口粮加工任务,积极扩大粮油精深加工,大力发展食品业,满足市场多层次需求。仓储企业要发挥仓储设施的优势,逐步实行栈租制。农村粮油购销站要继续推广“两代一换”(代农储存、代农加工、品种兑换)的经验,办成农村粮油服务中心,并要试办与农民联合的粮油合作组织,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要探索经营新途径,创办企业集团化经营和连锁经营新方式。
  国有粮食企业在经营好本业的基础上,要大力开展多种经营,开辟发展经济的第二战场。利用资源,发挥优势,因地制宜,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商则商,广开生产经营门路,发育新的经济生长点。

  七、进一步加强领导和管理,充分发挥粮食部门的主渠道作用
  要贯彻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的粮食管理原则。省主要负责全省粮食的总量平衡,实施对全省粮油价格和市场的宏观调控、行业管理,并管好国家和省级粮油储备和经营,根据市场需要组织好粮油品种的进出口。各行署、市、县政府要认真抓好粮食生产,做到稳定面积,稳定产量,搞好区域总量平衡,实行领导负责制,既要负责本地区粮食总量平衡,又要为全省和全国粮食总量平衡做出贡献。在粮食收购季节,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坚决完成粮食收购计划,确保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各级政府和粮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和调控,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制手段,保证粮食供应和粮价稳定。
  各级政府要切实把粮食工作纳入政府主干线,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抓,采取一些实际措施,帮助粮食企业转换机制,改善管理,转向经营,搞活企业,提高效益。对陷于危困的企业,要重点帮扶,使其尽快摆脱困境。根据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在机构改革中,要稳定各级粮食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编制。要注意完善粮油收购、储存、批发、加工和零售网络的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改善流通设施条件,将建立项目纳入当地计划,并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之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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