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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劳务市场、街道(乡镇)劳动科收取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1-21 生效日期: 1991-11-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1991]第531号
市劳动局:
  你局京劳法函字(1991)23号“关于申报劳务市场管理、服务等项劳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劳务市场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1.《北京市劳务市场许可证》印制工本费,每本收取10元。
  2.电子计算机就业咨询费:向个人提供咨询每次收费1元,向用工单位提供咨询每次收费5元。
  3.招用本市农民临时工,用工单位向劳务市场按临时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的5%缴纳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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