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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12 生效日期: 1994-08-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1994]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随着城市建设不断发展,电梯已成为企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运载工具。目前本市拥有电梯(客梯、货梯、自动扶梯,下同)两万部,每年还在以近千部的速度递增。但是,由于安全管理薄弱,维修保养不及时,电梯故障频繁,甚至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为加强电梯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列为特种设备,纳入劳动部门的安全监察范围。电梯运行的安全状况及维修、检验,由市劳动局监督检查,进行安全认证。

  二、严格电梯安装、维修单位资质审查。电梯安装单位必须经市建委进行资质审查,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电梯维修单位必须向市劳动局办理登记,经核准后,方可从事电梯维修业务。其中开展经营业务的,必须先向市劳动局办理登记,经核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现有的电梯维修单位,应于1994年12月31日前到市劳动局补办登记。今后,未经登记的不得承揽电梯维修业务。

  三、电梯安装质量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定合格后,电梯产权单位应及时向市劳动局办理电梯登记建档,接受劳动部门的安全监察。凡未登记建档的电梯,其产权单位应于1994年12月31日前补办登记建档手续,经检验合格后,由市劳动局核发安全运行标志。

  四、电梯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对电梯安全运行负责,要按照劳动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电梯运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电梯维护保养,每年定期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大修、改造更新的电梯,须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电梯安全技术检验须由市劳动局认可的电梯检验单位进行。电梯维修人员和电梯司机,必须按照《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指派无证人员或老、弱、病、残者从事电梯作业。

  五、各房屋管理部门及各自管房单位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居民高层住宅楼电梯管理改善运行服务的通知》(京政办发(1992)9号)和本通知的要求,在做好电梯运行服务工作的同时,确保电梯安全正常运行。市房管局配合市劳动局负责做好住宅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本通知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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